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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民四庭名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31 09:19:2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1、劳动争议是民一主管,你再看看!2、我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
1、在人民法院报查询,现在法院的公告都统一在该报纸上公告。2、您可以到人民法院报的网站中查询电子版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2,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了。上海是直辖市,相当于一个省。一个省有一个省高院,有若干个市中院,还有N个基层法院。在别的市里,中院就直接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上海不能这么叫,“市”其实是一个省的概念。所以它的若干个中院就叫作第一、第二中院。第一、第二中院各自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处于同一级,区别仅在于地域管辖上。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及走廊内是否有监控录像

我靠 你想干什么 庭内一定是有监控的 开完庭之后会制作庭审光盘 处于安全的考虑走廊内也有监控录像 希望你不是想去干坏事 安检都很严的
铜川市新区咸丰路上,在公安局旁边,做六路车就可以路过,到公安局站下车(在金谟小区站与公安局站中间),在公安分局五楼!!!希望你能到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及走廊内是否有监控录像

4,商标原本归公司所有公司倒闭注销后商标所有权如何转换成个人所有

  企业注销之后商标如何转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f5089c0100k7a9.html  企业注销之前,商标未转让出来的,按照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决定商标的归属。  如果在清算报告中没有表明商标权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需要的文件:  在清算报告中有关于商标权归属的需要 :  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转让申请书(只需要受让人签字或盖章)  当地工商局调取的公司注销档案(含清算报告)  如果在清算报告中没有涉及商标权归属的:  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转让申请书(只需要受让人签字或盖章)  原公司全体股东关于商标权归属的协议  原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注意:公司注销之后一年以内商标没有移转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注销该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关于公司注销之后清算时遗漏的财产如何处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上海市高院曾有过相关的文件下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五、股东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公司后,又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对外债权或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免除公司债务的功能。如果股东未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后,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归股东所享有,股东可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  六、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届时,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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