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徐汇区 > 上海市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今天股票怎么样

上海市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今天股票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5 15:33: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今天股票怎么样

今天的中证报头版头条刊登“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操作上建议多关注 金融股 航运股 上海房地产股 关注资金流向 短线支持位2273点
震荡走高

今天股票怎么样

2,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哪些

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咨询类: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财会咨询;广告类:设计、制作、发布、播映等环节的广告;代理类:货物运输  根据《关于在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咨询类: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财会咨询;广告类:设计、制作、发布、播映等环节的广告;代理类:货物运输
您好。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请根据文件规定判定,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指哪些

3,如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详细

这是陈书记的第五问。本人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发展前景广阔,增长潜力巨大的重要产业。要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一、制约江山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城市化滞后,缺乏规划基础。服务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其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同一性,二是要有人口聚集效应,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盈利,才能作为产业来经营。所以,我市服务业是缺乏统筹规划和促进其发展的体制、政策和法制环境,服务业内在投资环境不畅。 2、投资业主目标性不明晰。往往无中生有做文章,在投资过程中往往变数较多,不像投资工业那样,目标、规则、条例有固定格式。目前服务业投资业主往往无法寻找到入门的指导部门。 3、服务业办公室权力有限,人员有限,财力有限,同时也无完善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无明确行业发展的重点和支持方向,缺少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体系。 二、加快江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1、要强化服务业体制建设,各乡镇及主要经济部门设立服务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便于全市服务业工作的开展。 2、要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 3、要在税收、供地、金融服务、价格等方面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4、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5、要强化服务业办公室的职能。 6、要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如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详细

4,上海有一些服务业改增长是了大概是那2部分

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以来,有关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成为试点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此,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12年1月1日以来的试点及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问题   1.发票抵扣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该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相关精神的重申。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一旦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过渡期红字发票使用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公告称,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解决了“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按照之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公告就此明确,此种情形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留存地税局监制普通发票使用问题。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具体使用范围及对象没有明确。为此,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缴纳营业税的除外)。   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加快发展上海市今天股票怎么样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