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徐汇区 > 上海市社会保障局新政,上海社保政策

上海市社会保障局新政,上海社保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2 14:45: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社保政策

至少交满15年,男的到60周岁,女的到50周岁退休,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

上海社保政策

2,上海户籍新政策

上海落户有很多种方式,具体包括应届生、留学生、引进人才、居转户、夫妻投靠等,今天就帮大家完整盘点一下,大多数人用得上的落户方式,对应的基本条件,以及注意事项。上海居转户落户 居转户是适应人群最广泛,门槛最低的落户上海方案,没有学历要求,所以时间长要求多是一场长时间的拉锯战,7年间某一项条件不满足则需要重新累计。基本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满7年 2、持居住证期间社保累计达 到84个月 3、持证期间依法在 本市缴纳所得税 4、有国家中级职称 5、 无违反计划生育及违法犯罪记录在前4年社保基数满足1倍的前提下,根据居转户后四年累计36个月社保基数不同倍数,又细分为3种类型: 如果你是张江、临港、五大新城等特殊区域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保不需要顶格也可以缩短到5年甚至3年落户,具体以各区域激励政策为准。注意事项: 1.社保缴费期限也是累积的。同样,如果居住证没有延期或者中断,那么中断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障将不包括在有效支付期内。 2.社保基数不达标不行,不管是以哪种方式落户,社保基数都会是考察的点。 3.不要在外地考取中级职称,外省职称必须经过复核后才能用于申请上海居转户!上海应届生落户1、直接落户 (1)所有高校的应届博士均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2)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3)世界—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直接落户上海。 (4)上海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打分直接落户。 (5)清、北、复、交、同济、华师大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6)上海的本科院校在校期间服役,毕业之后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7)上海“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大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直接落户2、72分落户 (1)无法直接落户的跟往年一样,参考《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评分够72分也是可以落户的 (2)评分办法是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部分要素组成。其中占比因素最大的是毕业生个人要素(涉及学校、成绩、外语/计算机水平、荣誉称号、获奖等因素组成)注意事项 (1)应届生落户政策只针对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并且毕业当年要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非全日制,中外合作非统招的学习形式的毕业生不符合该落户政策要求。 (2)只有毕业当年,在规定的落户申报时间内申报才能走应届生落户。 (3)在读期间不能缴纳社保和个税(创业除外),实习工资不能申报薪金,可以申报劳务报酬。 (4)公示审核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落户手续,超过时间将失去落户资格。上海留学生落户1.直接落户上海 (1)TOP前五十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 (2)TOP排名前五十院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 (3)海外高水平院校毕业的博士; (4)国外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以上职务的科研员; (5)在TOP500强知名企业担任高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6)经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2.无社基要求,累计六个月社保落户 (1)TOP前51-100院校的本科; (2)TOP前51-100院校的硕士;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属于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紧急紧缺专业的人员; (4)拥有专利,科研成果的海归创业人员;倍社保基数满足6个月 (1)国内“双一流”本科+国外高校硕士; (2)国内非“双一流”本科+国外高水平硕士; (3)国外高校本科+国外高校硕士; (4)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 (5)国外高水平大学硕士; (6)创业落户; (7)非高水平大学博士;倍社保基数满足12个月 (1)国外非高水平本科; (2)国内专科+国外高校硕士; (3)国内非“双一流”本科+国外非高水平硕士; (4)HND+国外硕士; (5)中外合作办学+国外硕士; 备注:国内专科、HND、中外合作办学等学历,境外是TOP100以内院校的可按新政策落户注意事项 (1)境外学习时长博士需要满1年,硕士需要满半年,本科需要满2年,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需要满1年 (2)归国后最晚2年内来上海就业,以社税缴纳记录时间为准,不是入职劳动合同为准 (3)留学期间不能有社税记录 (4)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年,申请时剩余有效期大于3个月。 (5)有试用期的,需要过了试用期才可以提交落户。上海引进人才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总共划分5大类18个小类,我们主要介绍(二)重点机构紧缺人才。基本条件 (1)拥有高学历 、高级专业 、高新技术人才; (2)就职于重点机构的团队核心成员、管理、技术、业务等紧缺急需人才; (3) 获得国家级以上奖项荣誉、或技能等级认证书高技能人才; (4)属于文化艺术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专门人才、农业技术人才或其他特殊行业人; (5)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注意事项 (1)专业和岗位以及公司业务要匹配 (2)学历可以不是全日制,但不能有套读等学历不规范行为 (3)公司的「重点机构」资质需持续有效 (4)必须法定退休前5年以上完成落户3年个税100万基本条件 (1)近4年累计36个月社保基数顶格,且个人所得税缴纳100万元 (2)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注意事项 (1)必须法定退休前5年以上完成落户 (2)1年就缴满100万个税也不能缩短时间,至少3年 (3)期间社保基数要顶格,不少人因为基数不满足税白交了 (4)个人所得税是指“工资薪金”大类下的报税,不包含经营所得、股票分红等大类下的个税。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基本条件 (1)年龄满35岁,结婚满10年,且上海户籍配偶落户上海满10年(支内、知青5年) (2)有华侨或者少数民族身份的10年要求可以缩短到7年 (3)上海户籍方是残疾人的可以缩短到5年 (4)上海户籍方死亡子女已是上海户籍,外省市户籍方一直不再婚10年后可以落户注意事项 (1)结婚后配偶才落户上海的,是需要从获得上海户口后来开始算时间 (2)离婚后又复婚的,要从最近的一次复婚时间开始算 (3)投靠落户还需要沪籍一方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签字同意上海随迁落户 所有人才类落户,以及留学生落户是可以携带配偶一起落户的基本条件 (1)配偶落户方式是引进人才或留学落户注意事项 (1)留学落户随迁的要注意结婚时间在配偶留学归国前 (2)引进人才配偶在沪有工作的需要提交和主申请人一样的材料,能调档审核学历、职称、社保等;配偶不在沪工作需要有户籍地失业证明才可以随迁

上海户籍新政策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

没有经废止的文件,有效
您好。可以到青岛市劳动保障中心办理自费交纳保险业务.交纳累计满15年就可以到60岁领取养老金了。希望您满意采纳啊.谢谢.不明白的还可以继续追问我。我会帮助您到底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

4,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202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5,沪社保断缴也不用愁 63月缴满60月即可买房

近来网媒发布消息称沪社保缴纳出“新政”,而上海市住建委却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并未对社保缴纳规定做出调整,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对于“沪九条”中社保缴纳年限的规定,很多民众都存在着认知误区,认为在购房前缴纳社保的5年间一旦出现断缴就无法获得资格。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具体信息,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那么,对于”累计缴纳”怎么理解呢?近来 “上海社保断缴也可买房”这个话题受到广泛关注,多家媒体称之为上海社保“新政”,针对此说法, 上海市住建委重申,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年限依然实行“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的规定。众所周知,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想要取得在上海的购房资格,必须在购房前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5年,之前大家对于这个“连续缴纳”的理解是不能断缴,但是上海市住建委近日称“断缴三个月内也可买房,只要累计满60个月就行”,并重申这并不存在政策调整的情况,而是“沪九条”中原本就有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因为工作问题出现短时间内社保断缴的情况对于获得购房资格并无大碍。综合来看,对于新政做出的解读,让“沪九条”看起来不再那么严苛,较之前更为人性化。确实,对于处于发展期的年轻人来说,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换工作是很正常的。而之前由于相关定义并没那么清楚,上海各交易中心都是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执行。政府对于新政的解读和重申,让这条政策变得更加合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6,最新的劳动法条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公司是否必须为

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6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述调整政策作统一发布。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然要交,有规定。
社保和综合保险,单位只要缴一个就是合法的.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社会社会保障上海市社会保障局新政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