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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处,上海建筑企业管理网站是什么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5:29: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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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筑企业管理网站是什么

http://www.ciac.sh.cn/ 上海建筑建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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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企业管理网站是什么啊

2,上海闵行建筑建材业管理所怎么样

上海闵行建筑建材业管理所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所设有建筑建材管理处、建筑建材检验处、建筑建材检测处、建筑建材安全处、建筑建材经营处、建筑建材技术处等部门,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上海闵行建筑建材业管理所的工作积极主动,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良好,受到了广大建筑建材业界的认可。所内的工作人员也热情周到,为企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服务,为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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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地铁一号线到上海体育馆换四号线到大木桥路站下车步行约十五分钟或叫辆摩的五六块钱,要么从火车站坐104路到小木桥路中山南路下车步行约十分钟。小木桥路683号在中山南路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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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地企业入沪备案要怎么办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5,上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偷工减料行为举报电话是多少哪些部门

如果有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有存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你可以向建设和管理部门投诉。 上海市已开通12319城建投诉热线,你可以打这个电话投诉。
上海市建筑管理局

6,外地企业怎样办理进沪备案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办核减其在沪施工的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进沪施工。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市企管处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从事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进沪管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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