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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顾传福,什么样的人有残疾证可到民政局申请补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4 18:10: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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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人有残疾证可到民政局申请补助

参照沪民救发(1999)30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280元/月)的人员,其实就是低保。你可以申请的

什么样的人有残疾证可到民政局申请补助

2,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怎么样

医院的环境比较好的,绿化比较多,之前进行大量整修,才变了样
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所以待遇很好的放心去吧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怎么样

3,上海市民政局的人员编制

上海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1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到川沙地铁站坐地铁2号线,在南京东路站下车,3号口出,走400米左右到江西中路215号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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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飞思殡葬代理中心怎么样

上海飞思殡葬代理中心隶属于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是本市由龙华、宝兴、益善殡仪馆全权委托的丧事代理机构,属全资国有单位。成立十年来,已在全市各区设立近20个服务网点,为无数市民提供了丧事办理全程服务。
我承认我就是那一只披着羊皮的狼O(∩_∩)O~
你好!上海飞思殡葬代理中心隶属于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是本市由龙华、宝兴、益善殡仪馆全权委托的丧事代理机构,属全资国有单位。成立十年来,已在全市各区设立近20个服务网点,为无数市民提供了丧事办理全程服务。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上海民政局海市民政局等单位出台的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工作

关于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20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规定,经研究,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牺牲前的40个月工资计发。   按上述标准执行后,本市原因公牺牲人员可增发30个月工资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三、2006年6月30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仍按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8〕20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中的国家基本工资按工改后的新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计发项目暂按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五、本市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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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7种不诚信立即出局

继廉租房申请户纳入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近日启动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其申报者也将纳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范畴。记者19日获悉,上海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核对终止的7种“不诚信”。 根据《实施细则》,核对终止的七种“不诚信”状况包括: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人均财产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或拥有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未申报;银行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证券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嫌疑,以及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状况。 记者从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了解到,即使在发现申请家庭申报和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时,受理中心也不会简单认定申请家庭虚假申报,而是向申请人提供重新确认的机会,并同时向申请人重申相关诚信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为此,专门设置了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延期核对期限”。 据介绍,市民政局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试运行中已为房管部门出具9197份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依据,其中发现3226户家庭申报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科学核对,已为公共财政节省资金约2400余万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整个核对系统不是“有错推论”,而是建立在社会保障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的基础上。核对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的重要载体,申请人(包括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应真实可靠,并做出信用承诺。因此,核对程序的全过程,其实是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的过程。

7,上海经济适用房 申请

  自己核对一下条件吧   年满25岁的女性是可以单独申请的   2013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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