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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上海政府机构级别最高的是什么部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5 17:03:49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政府机构级别最高的是什么部门

最大的行政部门应该是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2021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络处被授予“2021年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称号。

上海政府机构级别最高的是什么部门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3,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体制)  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三定”规定)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第七条 (公开制度)  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制约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行政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行政机构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如实填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得突破规定的行政编制或者领导职数。对擅自设置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有关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不得为超编制录用、聘用、调配的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禁止干预)  行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责调整以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  除专项的机构编制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行政机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以经费划拨、项目审批、考核评比等为条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提高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行政编制。上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十条 (行政机构设置要求)  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额。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构的构成)  本市的行政机构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其他行政机构。第十二条 (行政机构的名称和规格)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厅、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局级或者副局级。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一般称办公室或者科,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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