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西宝兴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斜土路—斜土东——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连接黄浦江所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控江路(大连路—黄兴路);内环线高架道路(源林路上匝道西向东车辆除外)、南北高架道路。
临时来沪的货运机动车因装运鲜活农副产品以及急需办理空运、水运、铁路托运手续等情况必须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可以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按临时通行证指定的路线行驶。临时通行证当日有效。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参考资料来源:
3. 外地机动车进上海的规定
上海外牌限行规定全文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现行为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上海外牌限行区域、上海外牌限行范围和上海外牌限行时间。上海外牌限行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实施。上海外牌限行规定全文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现行为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上海外牌限行范围(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三)逸仙高架路(全线);(四)沪闵高架路(全线);(五)中环路(全线);(六)华夏高架路(全线);(七)罗山高架路(全线);(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南浦大桥;(十一)卢浦大桥;(十二)延安东路隧道。二、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据了解,此次新规与2015年4月15日执行的通告相比,主要区别为:一是限行时间延长。限行的上午时段7时至10时不变,下午限行时段15时至20时前后分别比原限行时段延长了一小时。二是限行车辆种类增加。限行车辆增加了使用临时号牌的小客车。三是限行范围扩大。新增罗山高架路(全线)、逸仙路高架(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秀浦路)、南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南北高架北段从中环延伸至呼玛路。此外,上海警方提醒市民,自2016年4月10日起,使用外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区域行驶。若外地临牌车进入上海外环以内区域,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扣3分,罚200元。
4. 外地车进上海最新规定图
就是规定的时间段,规定的线路限行的。除了以下时间段和路段,其他时间和路段,都是可以行驶的。2016年上海限行外地车牌照行驶的线路及时间段如下: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中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二、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违法规定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