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普陀区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于起实施,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于起实施,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3 20:09: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

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新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何时起施行

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 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 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文章TAG: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于起实施上海上海市安全

最近更新

  • 鱼胶种类,吃鱼胶注意什么?一般来自淡滨尼亚

    黄唇鱼胶也是比较好的选择,目前比较常见的是红嘴鱼胶,也可以选择吃黄唇鱼胶,鱼胶的主要成分是高级胶原蛋白,还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元素,其他的鱼胶炖好后直接融化,但这样的鱼胶一般不正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形容阴天的句子,形容天气阴的句子

    形容天气阴的句子2,描写阴天的句子3,描写阴天的句段落4,形容阴天的句子1,形容天气阴的句子形容天气阴的句子阴天,站在高处,去触碰那触手可及的灰色。高处的天空,才是完整的天空。教室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干漆,干漆怎么烧?看这里!

    取干漆,放在火上烧或掰成小块,放入锅中炸至黑烟尽,取出,放凉,2.取擦干净的干漆,打碎成小块,放入煅烧锅至锅的容量,你是说Zhi干漆怎么构造,直干漆的构造方法如下:1,区分方法如下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当代作家,这些作家的作品从何而来?

    3.有一批作家同时跨越了这两个时代,两个时代都有重要作品发表,下面将根据他的作品发表的时间进行详细分析,1,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前者算作现代文学,后者算作当代文学,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如何炸汤圆,汤圆粘上五个小孔防止爆炸时爆炸

    在元宵(汤圆)上粘上四五个小孔,不要太深,以免煎的时候露出馅料,就把它粘到馅料里就可以了,这样可以防止元宵(汤圆)如果“汤圆”是生的,可以先用蛋清糊“汤圆”,然后在锅里煎,n爆炸的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描写月亮的诗句,描写月亮的古诗句

    描写月亮的古诗句2,描写月亮的古诗句3,有关月亮的诗句有哪些4,关于月亮得诗句1,描写月亮的古诗句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2,描写月亮的古诗句有关描写月亮的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上海市唐山路5868弄38号,上海市 上海伊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在哪

    上海市上海伊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哪2,唐山路1039弄属于什么街道3,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障中心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给出正确的4,江苏大仓海天禅寺怎么去从上海市唐山路去怎么乘车5,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

  • 上海市嘉定区入园积分规则,上海市嘉定区下属镇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小学2015年有那些要求

    上海市嘉定区下属镇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小学2015年有那些要求2,嘉定幼儿园入学要达到多少积分3,外地户籍在上海嘉定上幼儿园4,2022年嘉定区博翔幼儿园入园分数线5,求问2018 ......

    普陀区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