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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市容环境 责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4:31: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试行)》划定。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责任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被处罚三次后,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违法责任人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停产停业7天以下。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县)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和街镇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  (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  (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第四条 (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  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制定本市责任区范围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建议,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五条 (责任要求)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人的责任要求确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的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除了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在责任区内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二)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投诉处理规范确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六条 (公共设施保洁)  邮政、供水、供电、电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公共设施保洁工作。  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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