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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法规,上海空调温度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7:21:4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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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空调温度规定

夏天26度, 冬天18度
夏季空调温度要调节在26-27摄氏度,冬季室温一般在16摄氏度。 参考答案: 按照节能要求,政府机关以及写字楼的办公场所的空调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6℃,酒楼空调温度设定不能低于25℃。

上海空调温度规定

2,上海施工现场有没有明文规定要装空调

从未听说有这种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规定: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有的

上海施工现场有没有明文规定要装空调

3,请问空调噪音扰民

属于相邻权纠纷,搜集侵权证据。起诉.向环保部门投诉。
这要看你们当地是否有出台关于空调安装方面的法规,比如上海就有《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对空调安装位置、相对距离、空调冷凝水排放等有规定,如果你们当地没有类似规定的,那只有通过协商以及民事诉讼来解决了。其实进行噪声监测并不是很麻烦的,你们多次协调未果也是因为你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噪声干扰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环保局咨询一下进行噪声监测的程序,一般都不会很麻烦的,只是需要去一次委托一下而已,然后就是与空调所有者商谈一下,需要对方一起配合一下,如果不超标那以后也没什么纠葛了,如果超标的话那对方移一下位置,采取一些减震、降噪措施,不然你也有证据上法院提起诉讼了。

请问空调噪音扰民

4,我想问问 在上海 对于空调外机扰民 有什么法律规定伐

早在2001年1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就此制定发布了《国家空调安装标准》。该安装标准的规定内容有:空调器应安装在儿童不易触及的地方,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有高温热源)的地方。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空调器的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 照理说按照这一标准执行,上述空调隐患将会大大缓解,然而,该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大部分空调用户不知道还有这么个空调安装标准,很多安装人员也没有真正按照标准进行合理安装,而是图省事把外机安装得很随意。
这个主要是邻里之间的相互配合等,建议你找居委会,不行的话只能诉讼了
没有
你好,上海市对空调安装有专门的法规规定,你可以参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其中关于空调安装距离的是第十二条规定,相对方最小距离为3米,根据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增加距离相应增加。关于空调安装距离的投诉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如果距离达标的话空调噪声问题可以委托环保部门进行噪声监测。打字不易,采纳哦!

5,空调扰民的问题

你的问题牵扯到相邻权,你们两个都有错误,退一步海阔天同。你可以把管子改变一下位置,尽量的不要影响到别人,对方也可改变一下态度,相信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先和你的邻居平心静气地谈一谈,征求对方的意见,争取达成共识,任何人之间就是缺乏沟通,有句熟话叫:水道渠成。年轻人,相信你一定可以处理好这么简单的交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噪音分贝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三、如果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则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你们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当然,也可向新闻媒体反映,请媒体关注。
这个问题哈,我也遇到了,俺的解决方案是懒的和她一般见识,出去买了根好一点的那种PVC软管,因为我这边是两个空调,所以又买了一根PVC50的那种硬管,两根软管塞进硬管里,然后跨过她家的雨篷到路面上了,花了30来块钱,全部搞定,老阿婆现在见了我都打招呼,上班啦,下班啦,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搞僵了像仇人似的,见面都不自在,闹心,还是解决一哈子吧
这要看你们当地是否有出台关于空调安装方面的法规,比如上海就有《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对空调安装位置、相对距离、空调冷凝水排放等有规定,如果你们当地没有类似规定的,那只有通过协商以及民事诉讼来解决了。其实进行噪声监测并不是很麻烦的,你们多次协调未果也是因为你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噪声干扰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环保局咨询一下进行噪声监测的程序,一般都不会很麻烦的,只是需要去一次委托一下而已,然后就是与空调所有者商谈一下,需要对方一起配合一下,如果不超标那以后也没什么纠葛了,如果超标的话那对方移一下位置,采取一些减震、降噪措施,不然你也有证据上法院提起诉讼了。
1.有个性,是个男人!但还是尽量不使矛盾激发为上,毕竟都是邻居,关系太缰也没好处。2.想办法争取让空调排水管既不影响他人,又能正常排水。3.除政法机关外,别人包括物业未经您许可,都没有权力打开您的房门,反之侵权了。4.邻居也不能以这个为由对您进行人身伤害,入室报复则罪加一等,您可报警。

6,上海限购令细则的法规内容

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7,深圳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不知道你说的是 汽车空调 还是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可以去公交车公司·待遇不错····家用空调·可以去大的买家电超市做空调售后·也都不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  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对空调设备用户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希望我的答案能使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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