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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 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6:59: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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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介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介绍

2,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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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如何申请及办理需要怎样的程序 问

有限责任公司到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比较复杂,要到当地托管管理机构办理。托管机构各地不尽相同,有工商系统、政府其他部门、证券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上市公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该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提交资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主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要到登记公司(上海或者深圳)去柜台办理的,具体程序和文件请查证券登记公司网站
您好!我是广州首家典当行工作个人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办理具体所需资料依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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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出质申请书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股权是指股东 对其所投资的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3.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办理股权出质在工商局的哪个部门 具体流程是什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变更股东应视为股权转让。 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1、股权转让协议(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办理公证);2、公司原股东的股东会会决议(说明同意股权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涉及公司监事变更的也要在此说明);4、章程修正案;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6、工商局领取的表格一套(也可网上下载)5、针对股权转让手续,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新、老股东全体到场,所以最好先到工商局咨询一下。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的,还应提供新人选的身份证原件,以供工商核对。 二、新的营业执照办理完后,再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除了带上办理工商变更时的所有文本材料、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再加上税务局领取的变更表格、新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之外,我想应该没有什么了。 三、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要到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带上1、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2、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委托书;5、新的预留印鉴章,应该就可以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变更等,需按一定的标准,由地税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核定,并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请到您的辖区地税机关进行咨询,或者,请具体说明数字,会给您一个最低的应纳税款数。请您提供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具体数字。

6,未完全到位出资股权可以出质吗

《公司法》2005年修改时对出资制度作出调整,将一次实缴的资本形成制度调整为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资本形成制度。而根据《担保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担保。这就导致出现一个实际问题,即分期出资的公司股东能否将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 登记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不能出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表决权。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受到分配收益与参与经营两个方面的限制,该部分股权存有瑕疵,因而不能出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到位出资部分的股权能否出质应区别对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企业未按期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需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 笔者认为,不论是否超过认缴期限,未缴付部分出资的股权都可以出质。 对于股权出质问题,目前有《担保法》、《物权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为实际操作办法,从这3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出质的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出质人有处分权(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自然属于暂时丧失处分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之中。因此,不论是否完成其出资义务,只要认缴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即可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从而享有股权。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不是有瑕疵的权利。 笔者认为,未完全缴付出资的股权能够转让。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尽管公司成立之后的2年至5年的缴纳出资期内,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负有到期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自认缴出资并缴纳首次出资之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中就已经确认了其股东资格。该类股权符合转让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权本身并无权利瑕疵,持权股东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对其出质。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 邵超

7,股权80出质剩下的20可以转让吗

你好!股权转让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顾问免费筹划,包落地实施!首先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完成之后才能依据协议过户。两者有个先后的关系,当然现在股权转让有区分,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那要看你具体情况如何。A公司2003年8月5日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余某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60%,杨某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40%。2010年3月18日,A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出质人为余某,出质金额30万元,被担保债权数额300万元,质权人为B公司。城北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010年12月16日,A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城北分局予以核准,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后,余某出资额980万元,持股比例98%,杨某出资额20万元,持股比例2%。 2011年2月28日,A公司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城北分局予以核准,A公司余某将其出资额中的630万元转让给C公司,转让后余某出资额350万元,持股比例为35%。2011年10月10日,A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城北分局同意A公司股东C公司将其出资额630万元转让给D公司。2011年11月14日,A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A公司股东D公司将其出资额630万元转让给E公司。 2012年3月12日,B公司以出质的股权不能转让为由,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诉称,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余某以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占A公司注册资本60%股权)出质担保,并按法定程序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B公司认为,余某和A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私自变更注册资本,城北分局在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多次核准A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出质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核准登记行为。 城北分局认为,涉案的核准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经3次变更登记,出质人余某出资额中的350万元没有变动,远远高于其质押的30万元股权数额,其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B公司行使质押权利。A公司的增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在登记程序和实体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受让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股权。B公司要求撤销股权转让登记,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债权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涉案事实,认为城北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进行股权激励,20%的股权可以先由创业人持有,在有新入职的人员时再转让出去;或者全部创业人先持有100%的,以后由新人进行增资,稀释创业人的股权至80%。
可以的。因为没有质押,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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