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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同住人定义,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6:41: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在一起居住的人

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2,关于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的定义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根据这一定义,本人理解的: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人。

关于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的定义

3,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定义求答案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 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定义求答案

4,上海动迁如何认定同住人和他处有房

关于公房动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要求他处无房的,此房屋一般是不包括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动迁的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来看,有时会参考动迁部门的认定意见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来综合认定的。具体的可以看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有房,就是你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产权房(你享有其中的产权)现在动迁都是看面积,如果你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他处有房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如果你不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本来就是公房(租赁房),你们是按照户口来享受托底保障的,那么他处有房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动迁利益,但是有规定“他处有房,但仍然属于住房困难的,不影响享受政策”的。

5,上海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 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6,如何认定公有住房同住人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7,什么是同住人

动迁补偿款纠纷多 符合五种条件可属“同住人”  按照2001 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那么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按照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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