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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措施,标准预防的三种隔离措施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7 23:08:15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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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离措施

法律分析:1、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2、指定场所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隔离措施

2,标准预防的三种隔离措施

法律分析:标准预防的三种隔离措施是接触、空气、飞沫隔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标准预防的三种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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