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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什么是引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0 00:22:20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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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什么是引渡

2,引渡法是什么意思

引渡就是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扩展资料:引渡源于古埃及王国,公元前13—14世纪,西亚强国赫梯和古埃及王国连年征战,彼此都削弱了,而西亚的亚述则逐步强盛起来。赫梯国担心腹背受敌,便向埃及法老求和修好,埃及法老拉姆西斯2世接受了赫梯王哈图里3世的议和条约,双方缔结了一份友好协定。这份刻在银板上的条约其中有一款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进入赫梯国家,赫梯国王不准其在他的国家逗留,而应送回拉姆西斯的国家。同时强调逃亡的埃及人的财产,妻室,儿女,奴仆也应随本人送回埃及。古希腊时期,马其顿王国曾召开科林斯大会,要求所有参加会议的国家保证不许隐匿反马其顿的罪犯,违者将兵戎相见,公元5世纪,中国北部的匈奴族西迁至欧洲。433年,匈奴王阿提拉致函东罗马帝国皇帝,索取本族叛逃者,提奥多西2世虽否认了有匈奴罪犯逃至本国的事实,但同意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并按双方祖先的习俗宣誓恪守条约,这份由拉丁文拟定的文书,可算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引渡罪犯的专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引渡法是什么意思

3,什么叫引渡法巴拿马有没有引渡法

引渡法是指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规。 目前国际上,“政治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非双重归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是一种惯例。 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巴拿马没有引渡法,所以……
有,不过和某些国家不能达成引渡条件

什么叫引渡法巴拿马有没有引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5,引渡法和仲裁法是非诉讼程序法吗

你好是的引渡法是比较特殊的依据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引渡法应该也是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 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第二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公安部。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行讯问。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外交部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国保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国务院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作出。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外交部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外交部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外交部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公安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决定。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或者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是否引渡由国务院决定的,国务院在必要时,得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第五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办理。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简单介绍什么是引渡法

引渡法一般是指规范本国向外国引渡受该外国司法机关通缉者的法律,包括负责机关、引渡的条件、审核机关等。从法律关系上讲,做出引渡决定的国家与被通缉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被引渡者可以提起对引渡决定的司法审查;而在引渡国与被引渡国之间,是纯粹的国家行为,不可以依据国内法提起司法审查。而如果巴拿马没有引渡法,意味着该国在引渡方面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因为这样就没有具体的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直接负责引渡事宜,也没有审查是否予以引渡的明确标准和方法,为引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同时被通缉者也可能以依据法律没有授权为由,提请法院撤销引渡决定。

8,谈中国的引渡制度

我国规定的引渡条件是双重犯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行为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 2,双重可罚性原则指的是(1)根据我国法律和引渡请求国法律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2)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尚未付完刑期至少6个月。 我国引渡的依据主要是 1,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 2,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
一个论文一样的题目这样说自然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建议看下略论我国引渡制度的现实困局与应对出路舒洪水 付玉明 这些才能是您要的答案。

9,什么是引渡制度

那个被引渡的人不在某个规定的地方。要由一些人把他押送回到某个规定的地方。多指押送犯人或者特别重要的人。为了严肃规范押送制度,所以就制定引渡制度来明确规范这种行为。
引渡 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国际协定通常规定下列国家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家、罪行受害国。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   1、罪犯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受害国。   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   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10,引渡是什么意思

概念:特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请求相互移交在对方领域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特征:主体是国家;客体是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各国司法管辖权的地域限制和各国刑事管辖原则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法律漏洞。法律依据:以互惠为基础;以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基础;以被请求国国内立法为基础请求引渡必要条件: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所针对的犯罪必须是可引渡犯罪遵循原则:本国居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 1、罪犯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受害国。 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 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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