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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局长,上海市局长是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3 13:05: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局长是谁

杨雄
上海已经没有医保局了,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了,现在统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或人保局。局长是周海洋。

上海市局长是谁

2,上海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哪里

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社会保障) 上级主管单位: 上海医疗保险局 类别: 社会保障 服务机构地址: 长宁区云雾山路39号 业务电话号码: 52065400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服务区域: 本市 服务开放对象: 社区居民 服务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收费情况或价格说明: 遗失卡补卡10元 服务内容说明 1,零星报销药费, 2参保人员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大病登记, 3,就医记录册更换.

上海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在哪里

3,外地医保在上海看病怎么报销

上海医保外地看病怎么报销?1、如果采用正规的手续,那么就要到户籍所在区医保局办事大厅,办理在外居住(不少于半年)的申请,经过批准的那么你就可以,把在异地(申请的实际居住地区)的治疗病历、发票等等,带回或者请亲友到区医保局办事大厅审核报销。注意异地医院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才行。2、对于临时外出(旅行、出差、探亲等等)的,那么只有急诊才能予以报销。如果你不是急诊的,那么就必须请急诊护士在你的挂号单上面敲上“急诊”章,才能到区医保局办事大厅报销。 注意异地医院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才行,医保局电脑里有各地医保定点医院的清单。
外地医保在上海看病报销的流程如下:1、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这种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内已实现,有的地方也实现跨省之间的联网结算。3、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需提供的材料:a、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b、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c、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d、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e、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f、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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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工如何享受社会保险

小时工累计缴费满3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额及缴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封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职工转为小时工的,可视作缴费满3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小时工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小时工与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劳动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  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小时工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小时工的缴费比例分别按本市对单位和个人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足额支付。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须办理登记一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小时工设立“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小时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将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号告知相应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小时工工资后,按月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账户。  注入缴费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小时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缴费额累计满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12个月。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打印小时工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寄送小时工本人。
买不买看企业的良心,小时工不算正式编制,在同一家企业工作3个月或者一个月记不清了,就直接算正式编制,才有规定要买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1)49号]规定的精神:·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小时工保管。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用人单位在足额支付小时工工资的同时,还应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为小时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小时工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和小时工的缴费比例分别按本市对单位和个人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足额支付。· 小时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小时工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须办理登记一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小时工设立“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小时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将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号告知相应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小时工工资后,按月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账户。注入缴费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 小时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最低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缴费额累计满本市规定的小时工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打印小时工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寄送小时工本人。· 小时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小时工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三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额及缴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帐户封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职工转为小时工的,可视作缴费满三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小时工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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