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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法律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2:57:3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法律案例分析

日本的山田公司以人民币出资不行,必贸以外币
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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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案例200字

两年前,酒后操起酒瓶砸伤他人,借醉态胁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人民币1100元的向贤红从上海逃逸;两年后,向贤红在新疆轮台县因形迹可疑,在被当地警方询问中发现,其是上海警方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案发。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向贤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外来打工仔向贤红,读过3年小学后在原籍务农,自1992年起其先后在陕西、河南、新疆和上海等地打工。2006年1月29日22时许,向贤红在上海石门二路“旺旺大厦”工地宿舍内,与同事、老乡一块吃夜宵喝酒,他独自喝下1瓶红高粱白酒,之后又喝下了几瓶啤酒萌生醉态,同事张某搀扶他回自己宿舍时,说了一句“你们姓向的都不行,喝这么一点酒就不行了,是懦夫。”向贤红未等对方反映过来,便顺手操起一只玻璃酒瓶朝张某的头上砸去,顿时张某的左侧脸部挂满了鲜血。向贤红还一个劲地嚷着,“我现在叫你把身上的钱全部掏出来,不拿我还要揍你!”向贤红从桌上抓起张某口袋内掏出1100元后,遂逃离工地乘火车离开了上海,隐姓埋名混迹于新疆等地。 归案后,向贤红供认曾于2004年10月也因喝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被上海长宁公安局处劳动教养1年,刚刚被释放不久,又犯事了只得选择逃逸,用暴力胁迫抢劫了张某钱款。向贤红承认当时喝酒是多了一点,脑子还是清醒的,但内心是害怕的。法庭上,向贤红忏悔的说到,不节制喝酒误事又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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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案例分析

商店与李某之间是正常的买卖关系。商店明码标价,李某照价付款,货、款两清,买卖行为完成。 法院应该驳回商店的诉讼请求。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正常交易,因为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共同达成的贸易。 2售货员赔偿音像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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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5,法律案例分析

公交公司 因紧急避险而免责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小孩的监护人负责。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参照《交通法》紧急避险,应该由小孩的家长进行赔偿
公交公司索赔,然后可以向小孩的监护人主张权利。
小孩的监护人主要 公车公司次要
本案应由公交公司先行赔偿,公交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小孩的监护人追偿

6,法律案例分析

此案应该告厂家,这样才合理。 告商场也应该依据消法,而非合同法。
此种责任属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厂家或是销售者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提起违约赔偿或可提起侵权赔偿。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起诉生产厂家和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向商家索赔,生产电池炉的厂家负连带责任。
1:商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商场该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商品问题适用商场和厂家的连带责任,简单说就是找谁赔偿都可以,找商场的话,商场有义务全额赔偿,如果厂家有过错,商场可以在赔偿完消费者后,找厂家补偿,当然这就是不是消费者要考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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