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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有规定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8 05:54:5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有规定吗

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只要不危及使用安全的就没有限制。这是依据海市燃气管理处官网所载明的文件、规定而谓的:其中对于燃气器具安装仅出现在《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第77号令)的第二十五条 (安装时的要求)中,其明确规定只是:安装单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注:上海地区的所有煤气表均属于燃气公司产权、供给和置换的)安装单位在安装燃气器具时发现该产品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当暂缓接通燃气,向用户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告知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有规定吗

2,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和崇明县(以下统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公安、建设、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市政局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 (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八条 (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3,上海燃气车政策

助动车吗?2、3千左右,要看你买什么了。如果说你买燃气的轿车= =|||我估计你也不会买。。。加气又不方便。。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钢瓶。  为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工作,《通告》明确,上海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在此期间,车主应当将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办理回收登记,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发现钢瓶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告知车主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并禁止给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燃气助动车钢瓶充装燃气。  有关部门还提醒,燃气助动车钢瓶中存储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随意丢弃钢瓶将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对主动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的车主,每个燃气助动车钢瓶由相关部门提供200元。同时,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还将组织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为主动报废燃气助动车的车主予以购车优惠,车主可凭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享受相应优惠。

上海燃气车政策

4,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难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当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第八条 (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条件)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  (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工具,  (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销售许可制度)  本市对燃气器具实行销售许可制度。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均须经审核后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以下简称《准许销售目录》)。  对质量和安全要求高的燃气器具,在经审核列入《准许销售目录》后,必须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方可销售。有关实行准许销售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技监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准许销售的条件)  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三)在本市设有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置譬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本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本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产品的准产证;  (二)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省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外省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三)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外省市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本市销售单位办理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境外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进口产品的销售单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二)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5,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介绍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不同的燃气工程阶段有不同的验收方式,但均需要工程公司联系质检中心,质检 中心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后工程公司携带工程档案到质检中心办理阶段性备案;全部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公司带好全部档案及验收报告,办理最终验收报告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93-1号 联系电话:2338736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室外管线需到市场部办理手续,设计院研究制定改动方案,经技术部、预算中心研究决定可行性。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联系电话:23505757 ◆燃气器具产品入市审核 燃气器具引进需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携带产品样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 办理地点: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燃气使用证》的核发 本人或开发商持沈阳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燃气市场部出具的《开栓通知单》到经营部办理 工本费1元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燃气用户申请过户 燃气用户持房屋所有权证件(房证、契证等)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所在营业分公司购气站点办理。 ◆安装管道燃气 到驻政府审批大厅办理手续,取得《事项办理通知单》,到燃气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由煤气总公司市场部安排规划、设计等。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6,网上求助关于在上海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销售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因使用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而发生的中毒伤亡事故呈上升趋势,1999年已占事故总数的首位,主要是由于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及现有房屋住宅结构等方面的因素,致使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易引发各类燃气中毒事故。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在本市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停止销售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以减少燃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根据有关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已能生产符合本市燃气气质特点,能满足用户要求,安全性能更高的如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等燃气热水器。其质量技术指标已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因此,在本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条件基本成熟,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供本市燃气用户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不得再进入本市销售商店和销售部门;对200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此类产品和已来沪销售的此类产品,要进行登记,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二、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提供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户外型等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品种供用户选购,以满足用户需要。  三、对燃气用户已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维修单位仍要做好维修保养等服务工作,有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排除,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四、对本市燃气热水器的生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销售管理仍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必须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有违反将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关于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排气式(烟道式)家用燃气热水器的通告》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即日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热水器,同时要积极为用户提供安全性能更高的强制给排气式(简称强制平衡式)热水器、强制排气式(简称强排式)热水器,以满足广大用户需求。 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强制平衡式热水器除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具备资格安装人员严禁再行承接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接并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安装。 已经安装和使用了不具备安全保护装置的烟道式热水器和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接排气式热水器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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