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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 规定,上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8 12:42:5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本市蓝印户口;3)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4)至少首付房款的30%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5)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且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上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2,上海市公积金标准

上海市公积金标准如下: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海市公积金标准

3,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7%。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至5%,具体比例可由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1、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2、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无下限。

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4,上海公积金上限

上海公积金最高上限是34188元。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5%至7%,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4188元,其中,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用人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缴纳。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春燃旅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段塌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扒凳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能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

能吧,08年7月1日有新规定吧,2008年上海新政策,不需要居住证、户口、综保之类,只要有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就必须强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上海农村户口没有强制性) 如果不缴纳,您可以提出诉讼。 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08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市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上海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能
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首先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上海的暂住证,二是有接收的单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外来打工人员就可以按规定依法缴纳公积金了
外来就业人员在上海当然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但需要用人单位帮你缴纳。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下面网址是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http://cms.shgjj.com/gjjcms/html.do/382.html
现在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还是得等

6,上海公积金使用规则

  下面的资料你看看,是否有帮助: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公积金贷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1】小马家有一套住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小马的名字,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今小马打算购置婚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算第一套房吗?首付比例是怎样的?   答:小马这种情况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一手房不低于房价的20%,二手房为30%以上。   【举例2】张先生婚前买过一套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婚后准备和妻子再购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请问张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小张买房选择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30万元,商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他该享受何种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商业贷款利率按其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调整为: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基本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目前为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限额(见问题3)。   【举例1】小孙工作5年,未婚,准备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元,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请问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到最高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以实际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询系统计算的结果为准。   6、住房公积金个贷采用怎样的还款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个贷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法”前期还款压力相对大一些,但总利息支出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法”,每期还款额都一样,但总利息支出相对等额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部分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   【举例】老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20万元,分15年还清,1年后他进行了部分提前还款,请问他在后面的还款中,享受怎样的利率?   答: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履行原贷款合同1年以后,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归还方式归还,受托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8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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