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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房地管理局,关于房产登记行政复议 对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的登记行为提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2 02:58:5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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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登记行政复议 对上海市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的登记行为提起

按行政复议法,交易中心确实是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到没想到,房地局或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好!可以以其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可以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法律规定参加《行政复议法》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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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南京西路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南京西路是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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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静安区房管局的行政管理职位具体做些什么

我曾经做过房地产开发这块,跟房管局也打过一段时间交道,据我的了解,测绘中心主要是根据房产开发商的申请做房产的测量,并将数据收集存档。你所说的行政管理是管理岗位,技术上的测绘等问题是不用你去处理的,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整理相关的文件档案这些东西,应该比较轻松。
你所说的行政管理是管理岗位,技术上的测绘等问题是不用你去处理的,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整理相关的文件档案这些东西,应该比较轻松。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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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房管局地址

上海市房管局浦东分部地址:南泉北路201号电话:(021)63193188普陀区房管局地址:中山北路2930电话:(021)32244888杨浦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5静安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90弄77号电话:(021)62531044长宁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电话:(021)62108011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地址:天目中路168号电话:(021)63245336空军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50号27楼电话:(021)64666417闸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电话:(021)63254001市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房管局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电话:(021)65528861

5,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营业时间

静安区房产交易中心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 电话: 021-62554188 62554925 简介: 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设有咨询预检处、登记受理大厅、“二手房”网上交易服务受理处、房地产交易洽谈场所等,整个交易大厅明亮整洁,舒适方便。自动叫号系统的设置令大厅受理秩序井然有序,滚动大屏幕的安置令客户能第一时间知道房源信息。受理窗口去除原有的玻璃设置,实行敞开式受理服务,令客户倍感亲切。 中心员工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口号,统一着装、按时到岗、文明礼貌,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文明”的服务理念。交易中心严格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员工认真领会掌握各项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各项登记进行内部流程再造,切实贯彻“规范”的服务原则。为提高客户交易效率,避免客户往返奔波,中心配合区局“一门式”服务,协调财政、税务、公证、银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等配套进驻机构,共同为客户办实事,办好事,积极践行“高效”的服务宗旨。中心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并在大厅醒目位置放置意见簿和意见箱,定期投放意见征询单,公布投诉电话。网上登记处还为广大客户提供房地产挂牌交易、资金监管、信息查询、登记公示和缴纳税费 “一条龙”服务,安全高效。 服务项目: 商品房登记备案服务 二手房交易服务 网址: www.eastmv.com/jafc/index.htm 交通: 36,113,148,506,738,138路。具体时间楼主可打电话询问下。一般工作时间为9点或9:30上班,到希望4点或4:30下班。

6,上海经济适用房 申请

  自己核对一下条件吧   年满25岁的女性是可以单独申请的   2013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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