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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试用期规定,上海试用期最多多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1 08:41: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试用期最多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可见,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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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试用期几个月

上海一般试用期为2-3个月,但也有公司采用1个月或4个月的试用期。而试用期内,公司在聘用中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来说,应提供一个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清晰的职责分工,让员工可以清楚自己的职责。而对于员工来说,要按规定里的试用期标准,为公司做出正确的贡献,从而获得正式的聘用资格。

上海试用期几个月

3,在上海公司员工试用期三个月6月15号入职7月14号离职可以不交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办理五险一金手续,那么这个期间,公司要缴纳五险一金,建议劳动者咨询一下公司人事部。
职工王凡与某单位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因单位在王某数年前离职后,又重新回到单位时约定试用期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单位违约解除承担赔偿金。该员工在该单位总计工作十多年,因此,离职七个月后又重新回到单位,该单位根据与新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在与其另外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同时约定试用期二个月。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认为单位违法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并主张单位的违约责任。单位则认为,员工已找到另一个单位,自己想走人,以此为借口。问题的提出:该员工工作二年后以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离职,并诉至仲裁委。因此重新回到单位试用期的约定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本案争议焦点。即员工是否违约解除,单位是否承担赔偿金等。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该条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该条法律规定,首先可以分析该条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试用期的约定,是作为履行较长期限合同的前提、准备。即通过试用期,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相互适应,对单位而言,试用期内单位无论在对员工的信任度,工作能力、业务或专业水平等均有个熟悉、了解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员工的效率业绩不可能亦不要求达到正常员工的程度。而对个人而言,试用期内赋予员工随时走人的特权,员工能否建立对单位的信任度,能否决定履行合同期等均可以以试用期对单位的认为、了解、适应等作为评判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并且对试用期作相应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不恰当扩大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权益。试用期的长短等规定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有直接关系,如计时或计件等均有不同规定。结论: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理解为违法。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法虽然作为社会法,立法倾向于劳动者,但在一定程度中还要尊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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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中有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长短的

试用期有时间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熟悉的,那么,是否所有的劳动合同中都必须规定试用期呢?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呢?试用期的期限是否有法律规定呢?《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往往不能直接地在面试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表现,需要一定的实际工作才能体现出来;而同时,劳动者也要通过实际工作才能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因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一般来讲,试用期的薪酬水平比正式员工要低一些。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从时间的延续过程看,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并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直接相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得设试用期。这是从实践的角度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频繁更换劳动者,达到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 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比合同期内解除更为简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工录用条件的,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 时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试用期”设置“陷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的目的。现将这些“陷阱”罗列如下,希望引起警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订“试用合同”。事实上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炒鱿鱼和你没商量。在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试用期限长短企业说了算。延长试用期的时间,从而相应减少工资,这在白领人士就业的公司企业中居多。试用期长短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与之相抵触。 四、“调包计”即用转正期替代试用期。用人单位往往会巧立名目,比如另设“转正期”,以达到变相延长试用期,从而为逃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找借口,甚至达到炒你鱿鱼,而不用负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目的。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 五、“连环计”即一个试用期结束后又开始另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再次设置试用期,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在同一工种中,设置试用期。对此,《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为互相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不惜钻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差距的空子,在签合同时随意延长试用期。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还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上海新劳动法规定就业合同签一年试用期是几个月

新劳动法规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法规定合同签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两年的两个月,三年的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公务员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best]我是签了3年的合同。上面是写了3个月的试用期,肾病食疗法。但是现在是第四个月,公司不给我转正,继续让我试用,这样合理吗?[best]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如果是口头通知,你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不理他,等到发工资时,如果仍按试用期工资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85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补足并要求加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给你书面通知了,并且你签字了,那就应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原因,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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