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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保护条例 1233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是不是真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4 11:44: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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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是不是真的

只要你公司工商注册在上海市,就必须遵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否则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当然你最好先礼后兵,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和公司撕破脸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是不是真的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早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哺乳期可以延长哺乳假吗

4,12333上海劳动保障网上海有关产假规定

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上海市劳动12333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摘要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医疗补贴是3000,生活津贴最低是2892*产假时长(晚育4个月)免税   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之付,医疗补贴由医保基金支付,两笔钱最终由社保统一支付   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1】在上海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人员是 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对于缴金期限,无硬性规定。   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社保在生育上的职能,就是负责生产后两个津贴的一次性申领,包括生育医疗津贴(3000多块),和生育生活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两笔钱。   只要交过社会保险就能领生育金了。在孩子出生后90天内去就近的社保局办理领取就行了。交保满1年的就按照生产当月交保基数来领,交保不满一年的,或者生产当月没有交保的就按照最低标准2892元每月领取。   领取生育金的材料是:   先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可以到社保中心区领),上面就是一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配偶的工作单位,小朋友的名字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   6.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等);   7.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注意事项   1.申领生育保险可至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闵行:莘庄莘松路385号64920165)   2.对于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的妇女,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需要有医院盖章或医生签名)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3.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用标准A4纸复印,其中《生育医学证明》需单独复印   4.其他未注明情况可以到柜台咨询或致电12333电话咨询。

5,女人产假是几个月

  概述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6,我能去动劳局吿这样的公司吗

当然可以,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继续签定合同或不签,而你没有签定新的合同,而又继续在工作的情况,会被劳动部门认定为进入无固定期合同.公司必须帮你购买社保,你的产假还必须是带薪的!
绝对可以。 产假的90天,不能炒怀孕员工的,合同期到期是延长产假休完。
可以,不过休产假旱了点,一般规定产前15天,你可以要求调整岗位。不行再去告也不迟啊。
可以的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编辑本段]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编辑本段]产假相关规定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你要准备你在公司工作的凭证,完全可以去告他,单位没有交社会保险本来理亏,另外,休息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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