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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王潮,王潮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2 02:16:0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王潮是什么

马汉的兄弟

王潮是什么

2,开闽三王中的谁的后代吗王审邽王审知还是王潮

开闽传芳”——最早入闽其中一姓 - 王姓  据《王氏族谱》记载:“自姬昌(周文王)建立周朝,传至灵王,已是廿二世。周灵王二十二年(公元前550年),谷、洛二水泛滥,将毁王宫,灵王主张壅之,太子晋字子乔,力主疏导,周灵王不听,太子晋直谏被废为庶人又早逝。”太子晋只生一子,名敬宗,从敬宗开始,周文王的这一支姬姓裔孙,便开始以王为姓。  敬宗的选择以“王”为姓氏,可以说是被大家“唤”出来的。他本人是周景王朝廷上的司徒,周景王名贵,是太子晋的弟弟,由于太子晋被废又早逝,才得继承王位。就为了这个缘故,原本应该继承王位的敬宗一家人,便被当时的人敬称为“王家”,而敬宗眼见周朝王室一天比一天衰微,为了避乱奔晋,就干脆改姬姓为王姓,从姓式中,也表明了自己以及千秋万代的子孙,都是“王家之胤”。太子晋为王氏得姓,是为得姓始祖,而太原乃王氏衍居之地,因而称太原王氏。  太子晋十九世孙秦武城侯王离有二子:元、威。元避秦乱,迁于山东琅琊。次子威传至九世孙霸,居太原晋阳,故太原、琅琊二支同出周灵王太子晋一脉。在古代王姓有二十一郡望,而现在的闽、粤、台等地王姓多传于太原和琅琊两郡望。  开闽王氏来自河南光州固始县。据福建《忠懿王氏族谱》,公元885年义军由王潮、审邽、审知三兄弟等率领入闽,至公元909年建立闽国,其三兄弟中的王审知为开闽王。后于公元927年开闽三王之子王思义兄弟10人卜居于晋江青阳的杏厝王,是为晋江王氏开基始祖。  以王思义兄弟10人为杏厝王一世祖,于八世四郎移居罗山镇杏田村。十一世有礼从杏田迁居金井镇洲村。杏厝王的十七世王崎山迁至青阳莲屿的沿塘,明末清初沿塘的王佰荣迁居青阳的高岑(高霞),相继迁入高霞的有:关西的王福全、内厝的锦水、深坑的王科、福埔后堡举业、福埔前堡证叶、内宅忠志,还有1994年东石镇山前村(金瓯)王为进、马甲芦田村王招财二家入籍高霞。明洪武二年即1369年潮州路总管王翰调任福建行省参知政事,返闽经晋江寓居罗山沙塘为其始祖。金井山柄村的王建初二十四世裔孙王师恭系二房、王鲁唯系三房、王鲁盛系三房诗闽于明朝初期迁入钞岱。王审邽派下二十世王质文于元朝至正年间开基安海大山后村,十八世王国和开基车厝。二十世的王安明居大山后,至十七世孙宽宏、宽正兄弟徙居小布林。  据谱牒所载,晋江王氏迁衍路线:晋江—泉州—龙海—漳州;晋江—泉州—惠安—莆田—仙游;晋江—石狮—南安—金门—同安。

开闽三王中的谁的后代吗王审邽王审知还是王潮

3,百度和360打官司

2010年12月20日上午,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一审结果。简单地说,百度胜利,360败诉!360除了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还要向百度赔偿38.5万经济损失及诉讼费。

百度和360打官司

4,关于短信实名

倪先生委托一家代理公司注册5个“短信实名”,其中1个未注册成功,双方因注册费结算问题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一本市首例因注册“短信实名”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倪某要求代理公司全额退款的请求。   去年8月31日,倪某与上海迎众信息科技发展公司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约定由迎众公司为倪某提供包括罗孚汽车、福特汽车、美洲豹、法拉利、第1财经等5项“短信实名”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注册费共计3.5万元,并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福特汽车”未能注册成功,倪某为此向迎众公司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因协商未果,倪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迎众公司应向倪某退还该项注册费5000元。倪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合同虽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但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据5个短信实名有各自注册费、可分开的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应理解为未注册成功的,退还未注册的短信实名的全额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所有短信实名的费用。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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