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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上班时间,12369热线24小时在线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07:23:01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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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69热线24小时在线吗

12348法律援助热线,没有24小时的。8*5个工作日,应该是有的。
一般是24小时都在线,但有的地方由于条件限制只有白天工作时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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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城县援助律师事务所周末有上班吗

你的问题存在歧义。 如果你是需要法律援助的,还没有申请, 就要带相关材料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是属于司法局下面的一个科室,是正常的上班时间,即每周一至周五。 如果是已得到了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代理你的案件,那么你可以在任何时候与代理律师进行联系,了解是否有时间见面。
没有

连城县援助律师事务所周末有上班吗

3,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多长时间才能为受援助者工作

这个要看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有多少,还有看律师手上的案子多不多,如果很多案子就比较慢了,出钱请律师比较快
不一定,得看具体律师手上的案子情况
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了援助律师后,会及时的通知律师,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会积极地参与到案件中去,为受援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这一点你是不用担心的。他是不会耽误你的时间的。
一般都是开庭审理前几天。
不需要。由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多长时间才能为受援助者工作

4,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几点钟上班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是免费的,不允许收费。一般律师收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1000万元以上 1-2%
8点

5,法律援助规定多长时间派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按照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民事、行政七天,刑事三天。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6,申请法律援助成功后多少工作日指派律师见面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du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zhi。 第二十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dao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回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答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7,劳动法律咨询 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是多少了

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是20.83天,平均计薪天数是21.75天。每天8小时。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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