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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改革,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9:24:5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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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必要条件及提供必备资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走相关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2,7月份公积金调整上海的调到多少了

最低基数是2300,每个月付322元,单位加个人
第一,公积金转到武汉是否可以直接公积金贷款购房,取决于你在武汉缴纳的年限。即缴纳年限未达到标准的,转入后无法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公积金转武汉,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统筹账户的,无法迁转。

7月份公积金调整上海的调到多少了

3,上海公积金新政下需有多少余额才能贷足五十万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3、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本次调整政策自管委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文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公积金新政下需有多少余额才能贷足五十万

4,请问最近的公积金新政策是什么

  上海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自2008年10月27日起,按以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2、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实施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具体调整方法为: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6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20万元。每户家庭购房总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3、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对购买二手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从原来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购买一手普通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仍然维持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5,上海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贷足80万需四个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公布了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细则。其中,对可享受80万元贷款总额的对象做出了限定。而对于还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四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根据规定,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 如果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于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总计可贷款不超过40万元。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房标准更严格 和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标准相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界定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也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二,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而对于“普通住房”的界定,则与之前市房屋、规土、财政、税务四部门公布的标准相同。 未发放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可协商调整 根据细则规定,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 除个人买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6,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 上海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具体的这些政策有什么调整,今天小编为你整理了有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上海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首套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上海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去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4平方米,再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非改善型二套住房。上述《通知》还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上海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是首套还是2套,可能困扰者大家,一个家庭首套最多可以贷120万,2套最多100万。那我就来讲解一下什么情况是首套,什么情况是2套。一、首套: 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且名下无本市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婚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各自父母登记在产证上的最多各有 1 套可以剔 除) 。二、二套: 1) 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有 1 次本市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 2) 家庭名下在沪已有 1 套住房,且人均面积≤37平方米,无本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3) 家庭名下在沪已有 1 套住房,且人均面积≤37.1 平方米,在本市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已结清。注:在婚前借款人与其配偶与各自父母登记在产证上的最多各自有 1 套可以剔除;婚前若与父母共有多套房屋,原则上是剔 除面积大的那套。三、 限贷: 1) 家庭名下在沪已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大于 37.1 平方米; 2) 家庭名下在沪有 2 套(含)以上住房; 3) 家庭名下在沪有公积金贷款在还或有 2 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以上为上海的公积金政策,希望能帮到你。
公积金贷款只认购房前是否用过公积金贷款,如果没有可以视为首套房(但交易中心按1.5%收取契税),公积金购房对房子不是很讲究(但房龄不能太久太久)!

7,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 (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 (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 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 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 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 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 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 项、第(三) 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 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 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 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 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 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 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 违约责任; (八) 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的关系,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约放款的责任)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办法)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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