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应先到户口迁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可凭《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苏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取号后,按序办理人事代理和户口手续。
2、对于在市区大专院校就读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已满两年的毕业生、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不再要求将申请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申请落户。可凭《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通知书》和《户口登记表》等材料到迁入地的办理落户
2. 苏州人才购房政策2021
①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②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③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3. 苏州人才引进购房政策2021
1、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12 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2、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
4. 苏州落户2021新政策人才落户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兵役情况+对口扶贫得分
1.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100分;博士研究生为2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2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为30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6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1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3.兵役情况
得分标准:军队退役人员为30分。
4.对口扶贫
得分标准: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为10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其中南京市的加分仅限积分落户)。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的为50分,75 m2以上的每增加10m2加5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总分不超过100分。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二、附加分
(一)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总分不超过60分。
(二)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县级市(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总分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总分不超过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