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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组织部会议,上和会是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2:14: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和会是啥

上海合作组织会议

上和会是啥

2,上海合作组织什么时候开会

楼主,你好!在10月份

上海合作组织什么时候开会

3,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今年什么时候召开

6月5-8日
网上有报道
正在举行

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今年什么时候召开

4,五老队伍建设档案

五老”是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主力军。我市“五老”志愿者总数达到了2.7万人,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配强配优骨干队伍。今年召开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上,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邹斌芳同志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就如何更好的发挥“五老”作用专门提出要求。会后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纷纷召开“五老”动员会、座谈会,广泛发动“五老”参加关工委工作,效果明显。市委组织部提出要求从离岗干部中选配人员充实到关工委队伍中。市关工委在对一团五组人员进行调整后,各区县也按照要求成立了组织,并配齐骨干人员。
任务占坑

5,虹桥枢纽是什么

是高铁虹桥站和虹桥机场,陆空枢纽,交通要道,所以叫虹桥为虹桥枢纽
枢纽4路肯定是距t2航站楼近,到t2航站楼坐2号线一站路就到虹桥火车站了。枢纽4路高峰8-10分钟一班车,低谷12-20分钟一班车。要是可坐枢纽5路的话,就是距虹桥火车站近。
一个飞机和火车的站点。
2005年3月7日上海市领导提出于虹桥机场[1]西侧发展综合交通枢纽的构想,2005年5月14日铁道部、上海市领导会议,确定原规划七宝铁路客站北移,建设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并正式开始启动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工作。
为构建世界级国际大都市发展框架,上海需要在市域甚至更大的范围内思考未来大都市区功能布局,在空间战略上形成“多心多核”的发展格局 。本着服务全国、服务长江流域、服务长三角的原则,上海将在对外交通设施、资源、功能服务等诸方面起到核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2005年3月7日上海市领导提出于虹桥机场西侧发展综合交通枢纽的构想, 2005年5月14日铁道部、上海市领导会议,确定原规划七宝铁路客站北移,建设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并正式开始启动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设计工作。  2006年3月24日市府会议,正式成立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指挥部,负责该项目的正式推进。2006年7月,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该公司全面负责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除机场内部)的开发建设。虹桥机场内部规划与实施由机场集团负责。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按照“今年年底主体工程全面开工,2009年底工程竣工,2010年世博会前投入使用”的工程建设总目标,合理组织工程实施。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将建成高速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及航空港紧密衔接的国际一流的现代化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是城市交通建设上的一大创新,它包括将航空、高速铁路、磁浮、地铁等多种交通方式结合在一起,不管是汇集的交通方式的数量还是规模,在国际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交通本身,更体现在服务功能上:1)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2)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的需要 ;3)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适应现代化交通发展的战略需要 ;5)为世博服务的需要 ; 6)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需要

6,想在北京旧宫办理一家幼儿园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吗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三、规范办园行为,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在园各方的合法权益。 1、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幼儿园,其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l人至2人。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决定幼儿园的办园方案和计划,制订幼儿园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幼儿园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方案,制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对议事过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民办幼儿园园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网络的建立方案;拟订幼儿园的基本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园长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3、民办幼儿园应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家长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5至13人。 家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对幼儿伙食费、代办费以及其他代偿性质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当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幼儿利益时,要求幼儿园予以纠正和处理;受家长委托的其他权利。 4、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应兼任民间办幼儿园董事长、董事、园长或其他职务。 5、民办幼儿园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员工的招聘工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招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幼儿园聘用担任除园长职务外其他职务的退(离)休人员的,应征得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否则,原工作单位有权停发其聘用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 幼儿园应为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参与社会保险统筹。 6、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的财会制度,并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计财部门备案。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幼儿园接受社会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收据,并按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通报使用情况。社会向幼儿园提供的捐贷款限用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幼儿园向家长收取幼儿管理费应向家长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费专用收据》。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帐目不得与幼儿的混淆。 7、幼儿园法人不得抽逃幼儿园资金,转移资产和隐匿财产。任何人不应以幼儿园的资产为他人。 8、幼儿园须接受由区、县教育局指定和委托的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审计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审计过程中,发现验资证明与实际不符或其他违反财经规定行为的,区、县教育局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拿分

7,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自行车上加装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按其他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电瓶车规定标准
你到正规的商场去买没有关系的。买大功率的电瓶车只要别被交警拦下,拦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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