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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每年竣工面积,现在上海的商品房基本上一平方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8:52:1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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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上海的商品房基本上一平方多少

地段稍微便利点的,15000左右是起码的

现在上海的商品房基本上一平方多少

2,2003年10月该市商品房的竣工面积约是

正确答案:C 解析:2003年10月,该市商品房的竣工面积为348.05÷(1+1.3)≈151.3,计算时采用直除法,直除两位可排除A、B、D。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

2003年10月该市商品房的竣工面积约是

3,房屋竣工面积是指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 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建筑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 指一定时期内房屋竣工面积占同期房屋施工面积的比率
竣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 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建筑面积。 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 指一定时期内房屋竣工面积占同期房屋施工面积的比率...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

4,上海市房屋产权证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房屋建筑面积+公共部分(指的是房子的楼梯、电梯井和进门大厅等的公用部分)的平均面积!还有 一般电梯井和阳台都是算一半的面积的!所以上海的产证上会发现很多面积不一定是整数的 可能还有2位小数!
那得看你的房子在什么地方!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那么你就到金宝花园一期南边的行政审批大厅的一楼产权交易窗口就可以带上 房证 契证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买方带身份证就可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得到建委了
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楼道)

5,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你好,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2014年11月13日,上海市房管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自11月20日起实行新规。 根据《通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房屋需为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经市政府同意,市房管、规土、财政、地税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方法没有变化,即按照二环三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套均总价、容积率和面积标准确定本市普通住房标准,此次调整的是其中的价格标准。求采纳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6,沪公布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建筑面积共有面积怎么算

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在《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予以维持;《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共有建筑面积摊算方法等均作了详细规定。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7,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三十二条 (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六)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八)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预售的申请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准予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三十五条 (预售合同的订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内容。第三十六条 (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八条 (预售款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机构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转让后的再转让)预售的商品房转让后再转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订立再转让的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四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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