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金山区 > 上海市民营非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公司注册wwwgongshangzccom 小规模纳税

上海市民营非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公司注册wwwgongshangzccom 小规模纳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7:52: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浦东公司注册wwwgongshangzccom 小规模纳税

上海浦东公司注册wwwgongshangzccom 小规模纳税

2,上海民办非企业能作为股东开公司吗

这一块国家定义比较模糊,各个省市的标准不一样,从一般来说,假如用于民非的扩大再生产是可以的,你最好直接咨询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

上海民办非企业能作为股东开公司吗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被修订后叫什么

《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修改,内容照旧。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科技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至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被修订后叫什么

4,怎样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民间文化研究院所

有这么几种方式可以申请注册:1、按企业注册,如果是公益组织的盈利机构,可以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到工商局去;2、注册成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到省级社会科学联合会去申请,这个比较难;3、办理民办非企业组织:到民政厅(局)的社团处办理,这个比较简单一些。
办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须知一、申请成立(一)需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应载明:(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10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50平方米);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个月内有效);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所须拥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8.章程草案(按照《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0.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三)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七)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二、申办变更(一)需提交下列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事项),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1)变更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参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程序》;(2)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3)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4)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6)涉及(2)(3)(4)(5)项变更时需同时提交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变更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二)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前来办理。(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四)变更后,把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相应的变更表格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

5,说说外地人在上海注册公司的一些注意事项

关于外地人在上海注册公司的一些注意事项:一、专业异地注册上海公司方案综述上海,中国大陆第一大城市,四个中央直辖市之一,是中国大陆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上海公司、以上海优越的经济形象、独一无二的政策优势、规范诚信的商业环境,成为活跃在中国各地特有的一个商业群体。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上海作为自己总公司所在地、让上海的形象为自己加分、让上海优越的税收政策为自己减负、让自己身在上海的地理优势为自己塑造国际化的企业形象。二、而异地注册上海公司您可能面临的几大难题:1、法人股东必须亲到上海,成本高、耽误时间长。2、不了解上海政策、不知道适合自己的注册区划。(上海十几个行政区、各自政策各不相同松江、崇明、金山……)3、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人员、地址均为难题,我司专有各类方案可以为您解决,让您用最低的成本在上海拥有一个优越的企业形象。三、异地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闵行区等四、条件要求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本人承诺办理、本人身份证五、报税、年检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如须运作此公司,我司另有特别方案推出,让您异地“遥控”即可使用此公司正常运作。六、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政策优势1、 政策宽松、适合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无企业类型限制、无企业营业额限制,非常适合异地客户注册选择。2、 后续维护成本开发区免收前两年园区管理费、因此每年除去正常财务报税等费用外,无任何其他杂费。无须在上海本地实际经营企业最佳选择。七、注册流程1、 查名;提供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并以EMAIL或传真方式递送到我司,我司可先免费查名,待名称确定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操作;2、 签署协议,待客户确定好操作后可选择传真或EMAIL方式签署协议,并将预付款转予我司账户;3、 工商办理:我司开始为客户办理验资、工商注册手续;4、 我司为客户完成全套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流程;5、 异地客户注册上海公司完成后,客户可自行决定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或由我司推荐银行账户;6、 完成注册流程,继续企业后续服务方案,代理记账服务,进出口权申请
查名通过后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拿到执照注册公司流程:一、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查名表格(名字3-10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4、提交各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5、时间为5个工作日(分局到市工商局审核后确定名称是否可用)可代办,代理记账,可以帮你介绍代办人,具体的可以私信我
买居住房是不可以的——因为限购的原因,外地人在上海买房需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1.购房者必须已婚2.购房者原先在上海无房3.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一次性补交的不予承认)只有购买法院拍卖的房产、或者商业用房,才能不受上述限制。
在上海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事项(七个):  一、 在上海注册公司选择一家靠谱代理注册公司很重要。为什么要选择代办注册公司?原因很简单,自己跑工商不仅浪费时间,还一定能办理完好,而代理公司有责任帮您在短时间内办理好。省钱、省时、省力。目前,上海拥有企业登记代理公司的数量达近万家,各代理公司的规模、信用等不一。因此,选择规模较大、诚信、专业的代理公司是非常有必要的。上海深广就是一家靠谱的大公司,超过办理公司近2万家。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企业按组建形式可以分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目前,90%以上的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以注册资本承担对外赔偿限额),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而选择这2种企业类型的较少。三、公司注册资本要求2014年3月1日起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不再做规定,前期没钱也能开公司了。但是特殊行业除外,比如:劳务派遣、金融等行业还是需要实缴的。四、特殊项目审批请以下行业的公司,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特别准证,也叫前置许可。如: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屠宰,教育,宗教团体,拍卖业,典当业,刻章业,停车场,律师、会计服务,代理记账,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出国留学机构,投资移民机构,建筑、装饰、工程、企业资质,道路货运,网吧,出版印刷,化妆品、药品、食品生产经营,旅行社,医疗机构,药品及器械、安技防产品经营,农药、保险业、银行业等项目。五、经营场地选择上海市对于企业登记的场地要求非常严格,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商务楼,住宅是不能用于注册公司的。一般来说,在上海市区注册公司需要创业者或投资者自己租赁正式的办公楼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在郊区开发区注册公司,可由代理公司或开发区提供免费的注册地址。如果是生产型企业,需租赁厂房作为注册地址。如果是餐饮企业,其经营场地还要办理环境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六、进出口权自2006年开始,上海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在上海注册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的流程是:首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需加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一条。有了这条经营范围就才能申请进出口备案。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也写清楚具体的业务范围。其次,在公司注册完毕及银行开户之后,申请进出口备案。进出口备案包括海关、电子口岸、外汇、检验检疫等备案手续。七、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贸易公司或进出口公司来说,基本上都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各个区或同一个区的不同税务所对于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或规定是有些差异的。例如,闵行区要求公司实到资本50万以上的企业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必须在闵行区域内有办公场所。而金山、奉贤则没什么要求。因此,在上海注册贸易公司需注意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政策。
1、外地人能办理上海公司吗?不管外地人还是上海人都可以注册上海公司的。2、在上海没有办公地址能办理吗?可以,目前上海很多政府下面的招商部门可以提供注册地址的,所以您无需准备办公地址,等公司注册下来可以在家办公的。3、注册公司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注册成为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提交注册企业的申请资料及法人、监事、股东的身份证。4、无地址,零资本是什么意思呢?无地址指的是注册公司无需提供办公场地,注册地址由开发区提供。零资本指的是注册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0元。自工商政策改革以来我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 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5、使用开发区的注册地址后续有什么费用呢?目前大都数开发区都是免费提供注册地址,没有地址费、没有管理费、没有税收保证金。6、注册资本怎么解决呢?根据《上海市工商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我们建议公司注册在100万以内,10年之内补足即可。7、注册的公司的名字有什么要求吗?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8、注册公司对人数有要求吗?注册公司至少需要两个人,一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个作为公司监事,并且法人和监事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自然人。9、公司注册下来有哪些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2、公章、财务章、法人章3、公司章程。

6,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办理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扩展资料: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登 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一、申请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二、办理流程: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扩展资料:民办非企业需要进行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参考资料:中华人民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具体是否需要缴税需要看单行法律法规是否有规定。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到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办理。不过现在个人独资企业好像不怎么办理了,因为它是无限连带责任,不如办理一人公司,在你注册资本金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文章TAG:上海市民营非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上海上海市上海市民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