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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性裁员,求上海对企业个别裁员的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性裁员而是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4:27: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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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上海对企业个别裁员的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性裁员而是个

经济性裁员不违法,但需要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按照被裁员工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非经济性裁员不需要备案,但是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要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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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海工作满一年了现在裁员被辞退应该怎么赔偿谢谢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不论你的单位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但因没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我认为已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向单位主张两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一个月的辞退+一个月的违法解除)
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如:工资卡,考勤卡,工作证、工字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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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裁员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困难裁员的,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裁员,你可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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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要与一家国企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正式提交辞职新公司却要求我

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于经济性裁员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在符合了上述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经济性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正式解除。

5,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经济性裁员怎样补偿

经济裁员的范围广了,企业随便找点过得去的理由就可以,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和一般辞退是一样的。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根据沪劳保关发(20)9号文《本市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2)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二,不得裁减的人员。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依上述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四个程序。 (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须包括: 1.被裁减人员名单; 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6,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由于裁员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裁员做了以下规定: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根据沪劳保关发(20)9号文《本市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2)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二,不得裁减的人员。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依上述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四个程序。 (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内容须包括: 1.被裁减人员名单; 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3.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7,公司变相裁员让自己请辞我该怎么办工资三个月没发了还压了一

联合你的同事,找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一定要注意取证和找证人。另外,在离开这家公司以后找一个给你正规劳动合同的公司,公司的任何承诺都一定要写在纸上的才能保护你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变相裁员”是打工者们对一些企业采取各种方法逼迫职工走人,从而达到不按程序裁员的“折腾”行为的形象描述。 针对变相裁员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长期无薪休假”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非员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业要给员工以原来的工资。第二个月要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这方面规定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则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4.“把员工调离原来的工作环境”也要看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和职位的约定,企业想要变换的话需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一致,员工不愿意去的话,则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方案:(1)保留员工工作在原地;(2)提早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5.“取消或减少员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或申请劳动仲裁。 6.“企业要修改或建立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比方说,你原来是弹性工作制(现在每天必须打卡),原来有班车(现在取消),原来有免费午餐(现在付款)……即便这些福利不属于国家硬性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想要取消,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讨论,协商确定,不能随意取消。 7.“请年假不批”很容易解决,请企业付3倍工资即可。 8.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公司想要“调高提成但无底薪、降低提成却增加业绩评价标准”,必须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对于“合同未到期就签新合同”的情况,就新合同的内容而言,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新合同的内容要优厚于旧合同。像科倍隆科亚公司的新合同中,虽然待遇方面没有降低,但是却规定了“乙方承诺其任职期间或以后任何时候不泄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机密信息。如果乙方泄露,甲方保留向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是明显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不能超过两年,而且保密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新合同的条件要优厚于旧合同,此条件包括待遇、岗位等方面的内容。
问题的本质是:企业想减员,还要不负担或少负担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非企业原因的劳动者离职,不享受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待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合同约定工资,不是你的实发工资。至于选择“个人辞职”,属于非企业原因的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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