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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条例2015,2015年上海市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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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上海市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4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按本人201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4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9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4年出生)、75周岁(1939年出生)、80周岁(1934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3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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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外地车进去上海市区有什么规定吗谢谢指点

外地牌照在上海使用(早7:00-9:00,晚4:30-6:30)不能上中环以内,包括中环在内的高架,节假日和法定假日除外。其他时间随意。别的就没什么特别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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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牌进上海市区的限制:外地牌照限行:1. 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中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2. 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3.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违法规定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外地车牌照进上海市,有时间段和路段限制的。外地牌照限行除了以下时间段和路段,其他时间和路段,都是可以行驶的。2016年上海限行外地车牌照行驶的线路及时间段如下: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中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二、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违法规定将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不大知道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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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沪建市管201554号社会保险费率生产工人的费率是变动的吗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5]54号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的要求,现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社会保险费取费调整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可计量措施项目)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率(市政养护、绿地养护仍以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社会保障费报价及评审方法的监管工作规则》(沪建市管[2012]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社会保障费评审规则的通知》(沪建市管[2014]2号)废止。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5年5月11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计算基础计算费率备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合计建筑和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5.55%23.86%29.41%安装工程23.59%29.14%市政工程土建26.61%32.16%安装23.59%29.14%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6.61%32.16%安装23.59%29.14%公用管线工程25.48%31.03%园林工程园林绿化26.26%31.81%园林建筑23.86%29.41%民防工程23.86%29.41%房屋修缮工程27.11%32.66%市政养护土建人工费32.05%37.60%含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越江隧道、黄浦江大桥机电设备33.55%39.10%绿地养护28.39%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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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支内回沪人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5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十六条(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您如果以开了结婚证明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到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带着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申领经济适用房登记表。而后,到您的单位加盖公章:证明未享用公用住房,个人未购商品房。再到您所借住亲属住房处,证明您的全家现居住面积不足8平米/人,用铅笔填写,到办事处核实后,再用碳素笔填写。办事处会发给你,公示证明(公示在你所住处的居委会,或住宅门口,公示十天,十天内若无对此异议者,则合格)最后请居委会认可签字,签在公示布告上,交还街道办事处即为合格,然后等待分房。您若未婚,年满30周岁也可申请,申请程序同上。

5,上海市乘用车临时牌照上高架有时间规定吗

上海市乘用车临时牌照上高架有时间规定,具体如下:部分高架(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三)逸仙高架路(全线);(四)沪闵高架路(全线);(五)中环路(全线);(六)华夏高架路(全线);(七)罗山高架路(全线);(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南浦大桥;(十一)卢浦大桥;(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对于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闯禁令标志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扩展资料:其他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车主购车后还未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两种,一是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二是,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且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而在申请临时行驶号牌的手续方面,车主自行办理的手续和过程也并不繁杂。需提供的材料有: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带齐所需证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或各交警支(大)队车宣科窗口就可办理,临时号牌一张收费为5元。具体的办理地址可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栏目内查询。此外,从去年上半年起,对于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的行驶交通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值得驾驶人注意的是,上海临时行驶号牌也需要遵守同样的行驶范围和时间。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临时号牌高峰时段禁入部分高架 正规办理临牌手续并不繁杂
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现行为16时至19时)。二、国定假日除外。一、目前上海部分高架的限行时间为上午7时—10时,下午15时—20时。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除外。《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一辆不符合规定的车如果在同一天内两次违规驶入高架,仍将被视为两次违法,会被分别处罚。二、上海部分高架道路在指定时间内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上海临时号牌车辆和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驶入。在高架禁行时间段内,车辆仍然在高架道路上的,将会被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员将被记3分,罚200元。发现已到限行时间后,驾驶员应当找一个最近的匝道或出口驶离高架道路,消除违法。三、上海外牌限行范围1.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2.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3.逸仙高架路(全线),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

6,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推进《上海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更好地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对历年获得建设部示范项目复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7年度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大厦(工地)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评选标准 考评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项目预评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报阶段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已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根据申报条件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1)申报项目的文字说明介绍; (2)申报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 (3)反映物业管理服务特色的照片20张以上(包括小区大门、环境绿化、房屋立面、车辆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小区管理处、保洁、维修、保安的作业场景等),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 (4)物业管理企业填写《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简表》(见附件一)、《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企业可从“上海房地资源网”()下载)各一式三份,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 2、区县房地局初审阶段各区县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二)。 3、市局预评阶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业处将组织市物业行政事务中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评,通过预评的项目推荐上报。 二、对历年来已获得部示范项目进行复验 1、各区县房地局要对本区内历年获得部示范的项目,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复验并填写复验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交获得部示范项目后,巩固和提高管理服务的情况简述,并提供20张住宅小区或大厦、工业区现状照片,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于9月15日将复查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四)。 2、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访复查工作。 3、对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地局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复验后,报建设部建议撤消其示范项目称号。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规都在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助动车被偷是否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如有要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从人道上和给业主安慰,给予一些补贴。
上海称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持有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手册(以下简称上岗手册);   (六)持有上岗手册的在编工作人员(即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迁项目经理上岗手册(以下简称经理上岗手册)的不少于1人;   (七)在编工作人员中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持有经理上岗手册的人员共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个人资金入股。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管局递交培训申请,组织人员参加由市房管局统一举办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于在编工作人员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在编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上岗手册复印件、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与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活动。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注册地的,应当同时向新注册所在地和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名称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补发。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当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挂靠。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各拆迁基地内应当至少配备拆迁工作人员2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安排拆迁上岗人员在一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不得安排拆迁项目经理在三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状况,组织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凭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及岗位水平证书办理上岗手册。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考核。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负责办理拆迁工作人员的注册登记;按照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对拆迁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房屋拆迁统计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认真、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房屋拆迁单位应建立拆迁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房屋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记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向市房管局备案。   市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6分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限期整顿,限期整顿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迁业务;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记满12分的,资格证书到期不再续发,取消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3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挂靠业务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带上岗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未予以纠正的;   (四)纵容无上岗证的人员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采取各种方式诱使非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未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履行协议的;   (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   (三)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殴打被拆迁对象的;   (四)未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营私舞弊,接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财物等,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拆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对《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分满12分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组织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资格年检。 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参加年检的房屋拆迁单位,视为年检不合格,不再换发新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在资格年检中,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政策法规执行、协议履行、人员管理、工作实绩、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及信访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认定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市房管局核准后换发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12分或者当年内无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再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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