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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施工监督规程,这本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05书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0:58: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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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本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05书在

这是上海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到上海市定额管理站或工程质量监督站会有卖。
到上海市定额管理站和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这本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05书在

2,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最新版的吗

地方标准最新版为2014的
gb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最新版的吗

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章

4,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技防工程
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  2、需办理的手续  申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2、办事时限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

5,市政工程安全情况汇报报告怎么写

主要体现如下情况,1. 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2. 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3.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20xx年,我站共办理监督登记工程411个,面积432万㎡;完成竣工备案工程147个,竣工面积177万㎡。(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公文材料)检测中心1~11月完成检测90809批/次,其中查明并排除不合格建筑材料1383批/次。另外,开展了全市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6次,开展进场材料、压缩工期、装饰装修专项检查累计998 次,发出整改通知820 份。对存在违规行为的1个建设单位、34个施工单位、14个监理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10.18万元。配合上海援建监督组推荐申报四川省“天府杯”、成都市“芙蓉杯”项目40起,现已经省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并公示。全年查明并排除重大施工质量隐患5起,杜绝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忠实履行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20xx年,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公文材料)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我站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及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针对我市灾后重建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交错等因素,在省市质监站的关心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重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开展缩短工期专项检查和进场材料专项检查。针对灾后重建工程规模大、进度快的特点,我站印发了《关于禁止违反技术规律压缩工期杜绝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进场材料监督管理的通知》,并在全市所有重建项目上开展缩短工期专项检查和进场材料专项检查。截止目前为止,已完成第一轮全部项目的专项检查,第二轮专项检查正在进行中。累计实施专项检查998 次,发出整改通知820份,对存在违规质量行为的113项目移交城监大队立案查处。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积极配合和推动重建项目快速推进。首先是执行报建接待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进行和质量监督的全程覆盖;二是在保证监督全程覆盖的提前下(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公文材料),允许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房屋,基础和主体合并验收;三是实行” 两个承诺”,即对于获得施工许可的重建项目承诺30分钟内派出监督员到现场履行职责,当天申报的监督检查承诺当天按时全部完成。3、实行例会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重建工程质量监督履职到位。为保证质监站对全市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都江堰市质监站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对于本周的各项任务特别是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确保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每周例会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市建设局和市重建办。所有灾后重建项目均建立站长—监督组—责任监督员的三级管理机制,责任监督员负责具体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资料收集整理,监督组长对重要节点和责任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抽查,站长根据每周例会的情况安排对全站监督工作的督查。

6,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质量检测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两个:gb50325-2001gb18883-2002以上回答: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谢谢采纳

7,急急急基坑安全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急求

一、 工程项目概况 二、 编制依据 三、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四、 安全监理方法 五、 安全监理措施 六、 安全监理程序 七、 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轨道交通11#线白银路站(暂名) 2)工程建筑面积:75460平方米,一期商业用房2个单位工程,二期住宅4个单位工程。 3)层高:1#、2#楼,二幢18层高层,建筑高度54.7米,3#楼,一幢22层高层,建筑高度70.04米,4#楼,一幢25层高层,建筑高度79.6米,5#楼,一幢二层低层,建筑高度10.5米,6#楼,一幢低层,建筑高度13米。 4)各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上海鼎申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子建筑(施工)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部分;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规范、规定、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批文;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或协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安全监理合同(或协议); 7、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9、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10、本施工工地原有的内外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 11、对周边地段可能产生安全事故及有安全影响的周围环境的相关资料; 12、有关安全检测、监测、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13、经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及文明协议书; 2)审查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3)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 5)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分包企业的安全制度; 6)审查承包单位特殊工种(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有关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8)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9)督促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做好使用前的验收工作。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现场完成“安全第一、予防为主”方针的宣传布置工作; 2)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 4)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检落实; 5)检查施工现场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使用落实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边沿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二牌(文明施工挂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挂牌)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现场七图(总体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网分布图,施工临时通道、排水走向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的落实情况; 9)监督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做好严禁酒后上班、有危险地段严禁吸烟工作; 10)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物料堆放、安全标志,活完物清,环境整洁,饮食卫生等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12)严格检查和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发生; 13)及时检查夏季、冬季、台风、雨季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点专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 1)基坑支护施工监督检查; 2)高空作业施工监督检查;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合格验证、上岗操作、装、运行、拆的安全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5)脚手架施工,拆卸的监督检查; 6)其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监督检查; 详见相关安全监理细则。 四、安全监理方法 1、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法规、规定、方针、政策进行施工; 2、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生产设计要求、规定进行施工; 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检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加强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及时签证监测、检测资料,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及时通报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8、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和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五、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监理程序 1、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2、建立报审制度,关键部位及关键施工工序施工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的现场布置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一切要求; 4、要求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所有施工设备、机械、建筑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进场验证; 6、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内容跟踪加强现场安全检查; 7、开好各种安全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的协调会议,统一认识,解决问题; 8、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编制安全管理资料; 9、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的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 10、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对当月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11、编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12、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依据(仅为基坑支护有关规定,其他依据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中已有说明)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说明; 3、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 4、基坑周边建筑物,公用设施分布,地下管网、交通、水域、道路、地面临时荷载的堆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开工前的安全监理内容: 1)参与深基坑设计图纸的专家评审及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的设计交底; 2)审签承包单位制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对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前的验收工作; 6)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 2、基坑支护施工及使用阶段的监理内容: 1) 基坑支护施工过程: (1)、认真现场巡视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设计施工; (2)对相关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正确执行操作规程; (3)、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操作,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4)、进场有关建筑材料、严格按建材进场规定检查送样,验收; (5)、严格检查支护结构施工的少工减料现象出现,以免造成施工质量低下,对地下施工阶段造成安全隐患; (6)、加强现场施工时设备、机械安全用电的检查; (7)、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要加强对周围安全范围的管理检查,防止机械设备倒塌时造成人员伤亡; (8)、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监控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确保支护结构能满足基坑施工安全要求; (9)、现场监理人员每日或雨后必须与施工单位安全员一起检查土壁及支撑的稳定情况,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严禁将土和其他物件堆放在支撑上; (10)、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每天对支护结构、边颇土体、相邻建筑、道路的位移和沉降进行观测,监理复测并做好记录; (11)、其余有关安全施工规定,详见监理细则有关内容。 2) 井点降水过程: (1)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破坏基坑壤结构。基坑开挖前标明地下管线排列的位置,以避免损坏地下管线及有利于在开挖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2)、基坑开挖后,基坑内不允许有积水现象产生; (3)、对于勘察资料中反映的地下水位较高的开挖场地,要有专项的降排水技术和安全措施;如果开挖后发现地下水位与资料不符,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开挖,做好专项排水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 (4)、现场检查降水效果,注意在降水过程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现不良现象及时通报,降低降水速度或改变降水方案,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5)、降水深度以设计基坑深度以下200mm-300mm为宜,不宜降水过深,以免对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基坑开挖过程: (1)、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要包括土方工程开挖,现场要按认可的方案进行开挖,监理人员全程跟进检查; ⑴、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勘察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一旦具备开工条件须出具挖土令方能基坑开挖; (2)、挖土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挖土时要注意基坑侧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处理; (4)、用挖土机械施工时,严格注意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能有其他机械和工人作业;局部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基坑边缘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5)、开挖时要按要求搭设专用通道供工人上下,不允许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基坑。 (6)、工人下基坑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坑内必须设置稳定可靠的逃生通道;基坑中有积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及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要求施工人员穿戴防护用品,监理要加强巡查工作。 (7)、基坑开挖过程中,要加强巡视,注意土壁或支护体系的变异情况,如发现破体有裂缝或局部塌落现象,要及时支撑或改缓放坡,如发现支护结构有渗水、流砂、流泥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 (8)、基坑周围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9)、夜间施工时,基坑要保持有足够的照明,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并在现场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基坑内具体情况做好相关防火措施; (11)、每日及雨后必须检查基坑侧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 (12)、机械挖土时,起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3)、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4)、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5)、机械应停放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16)、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7)、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8)、向汽车上卸土应在汽车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9)、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专用扶梯; (20)、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1)、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混凝土加固; (22)、在开挖基坑时,应加强对井点降水效果的监测,同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地表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 (23)、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24)、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堆放,不得近距离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载而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⒆、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破坏或拉损支撑。 4) 基坑支护结构开挖土完成后在地下施工阶段: ⑴、继续观测井点降水的进行,确保地下施工不要因井点降水不良造成的基坑积水; ⑵、确保围护四周护栏的完整,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⑶、对基坑支护结构上部及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堆载,重载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的监督检查工作,使其临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允许的范围; ⑷、加强对基坑四周现场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重物落入基坑造成地下施工人员伤亡; ⑸、加强对基坑支护结构本身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基坑支护的监测和予报工作(如位移、倾斜、沉降、开裂、渗漏水、管涌、基底隆起,基坑底积水)并确保监督监测、予报、报警工作正常进行; ⑹、对支护结构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现象进行处理,确保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的进行; 一般情况下如支护结构位移2.5-5.5mm/d时,最大位移与开挖深度比值达到0.35%-0.70%时,周边地下煤气管道地段局部沉降达到30mm,且出现漏气事故时等就要及时报警,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见建设安全监理2002年6月版一书); ⑺、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⑻、对软土层的开挖应分层进行,每层挖深不能超过1m,以免造成土方塌方,挖土设备倾翻造成安全事故。 5) 基坑回填: 1、基坑开挖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工作,造成基坑暴露的,要做好监测工作,尤其对于暴风雨天气,要加强维护工作; ⑴、装载机作业时,在其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有人从事平土作业; ⑵、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了漏电开关保护,按一机一开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⑶、基坑(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掉。 (三)、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及监理程序详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文章TAG:上海市安全施工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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