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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下面是否属于非法用工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9 00:55:23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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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面是否属于非法用工

对方已经违反了多条劳动法相关规定!只要你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受到劳动法保护!有没有合同都一样!你可以举报至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工号牌,加班单,工资单等

下面是否属于非法用工

2,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两个时间段);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3,非法用工是什么以下行为是否违法

非法用工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与用工单位所建立的非法劳动关系。常见的使用童工,未经备案登记招用员工,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等都属于非法用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是我国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而A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中个人雇佣行为,有效且受法律保护,但是所加工商品不得违法或者有毒有害。仅供参考
你好,该行为并不违法,不属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是什么以下行为是否违法

4,非法用工形成的是什么关系

非法用工毕竟在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非法用工 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未满十六周岁)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经治疗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应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按伤残等级向非法用工单位索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赔偿,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如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相关当事人则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相关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则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5,非法用工单位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用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非法用工是指使用童工、外籍劳工等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非法用工的用工合同无效,而且,还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2、《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知道你具体要问哪一方面的,请下载看《劳动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是否非法用工,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决定。具体受到什么处罚,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6,2非法用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这个你可以去看一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况下招收劳动者并使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即使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招收了童工就要受到处罚)。  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劳动者伤亡的,对劳动者实行一次性赔偿。具体的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相关法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你好!劳动关系主体违法。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什么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员工被辞退如何要求赔偿

(一)非法用工的定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PS: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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