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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监局举报规定,上海银监会投诉电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5 01:34:4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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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银监会投诉电话

我要投诉众安保险
打114问问因该有吧
拨114问当地银监局电话,银监会在北京,一般投诉由当地银监局处理

上海银监会投诉电话

2,上海银监局网上投诉

上海银监局金融消费者投诉电话:021-38650160(工作时间人工接听,非工作时间录音自动接听)。 上海银监局接访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上海银监局接访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 上海银监局公众教育区。 扩展资料 上海市银监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要职责: 1、根据银监会的授权,研究制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实施细则和规定; 2、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进行监管评估、检查和依法纠正、处罚不当行为。 3、负责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安全保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以及非法集资风险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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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监会网站 如何投诉银行

要看你投诉内容,服务态度之类向客服投诉。要是投诉银行违规违法直接去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投诉PS:那你也得先知道银行违反了哪条法律。
农行录用残疾人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怎么给社会造成影响了?你详细解释一下。 另外,去竞聘的大学生永远不会少,不要危言耸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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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保监会对于举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2、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3、受理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法律依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等材料不符合实名举报的要求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举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举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提供符合实名举报要求的身份信息等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负责处理,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同时将举报转交情形告知举报人。接受转交举报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交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协调组织开展鉴定以及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查等工作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在本条规定的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上级机构可以将本机构受理的举报事项交由下级机构调查。接受交办的下级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有关情况。

5,哪些处罚信息需要报送上海银监局

近期,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上海银监局出台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简称内部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规定,即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上海银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上海银监局还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抓紧制订《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通过同业互助方式做实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机制,防范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带病流动。上海银监局表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库的完善,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和职业背景调查互助机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人员的信息支持,都将对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产生积极作用;对形成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有序规范流动,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形成正向推力。
上海银监局近日出台《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将2005年建立的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升级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办法》明确,除刑事处罚和上海银监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的有效期为处罚终止日期后5年。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罚或处分(简称内部处分)、其他处罚等五类处罚信息,并将经济处理纳入其他处罚,提高处罚标准。《办法》还对机构问责做出要求,即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上海银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其相关信息将同时报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迅速扩大,流动更加频繁。新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有望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逆向淘汰失信从业人员,促进更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履职。据悉,上海银监局还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抓紧制订《上海市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防范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带病流动。

6,银关于印发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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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规模与组织架构、可能接到的投诉的性质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系统地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以及保证投诉处理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二、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及其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行客户投诉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保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和人员与被投诉事件的相对独立性,建立检查、监督、考核体系,对于客户投诉处理不力,引起大规模客户投诉的,要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三、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实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力量,加强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培训,在科技及费用等方面进行适当支持,以确保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运转。四、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的时效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应并展开调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在不同时限要求内妥善解决并最终给予答复,不能按预定时间处理完毕的,需向客户说明原因。五、保证客户投诉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的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同时确保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程序及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处理投诉。六、注意客户投诉信息的保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有关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七、加强客户投诉处理的统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统计除应包括投诉总量、查实的投诉量、作出最终答复的投诉量及转为法律诉讼的投诉量等数据外,还应按照产品、服务、渠道、员工行为、内部管理、金融犯罪、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分类统计。八、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投诉处理情况,对于重大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九、建立定期检查回顾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定期检查回顾不断完善其投诉处理的政策、程序与机制,通过对投诉案例的反思和总结,促进、改善产品与服务质量。定期检查回顾工作要由不负责投诉处理的部门进行,以保证检查回顾的公正和有效。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报银监会备案,并于每年末向银监会书面报告相关机制运行情况。十一、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负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数据统计、分析和指导。十二、客户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投诉但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相关行业协会乃至银监会投诉,行业协会应建立并公布相应的再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投诉处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银监会和行业协会必要时将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的信息。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七年十月十一日信息来自银监会官方公开发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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