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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条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5 00:21:5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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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如果你满意请采纳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楼主,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难的。根据你所称的新劳动法,其实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中,已经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那么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上述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那么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从楼主的问题来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我记得这个办法的是沪府发[2003]4号文,所以制定的主体是上海市政府,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那么我觉得纯粹从两个文来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但是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又特地顺着这条规定,去看了一下这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这个《意见》中,的确也提到了关于长期聘用合同的订立条件,但是这个《意见》的制定主体是人事部,同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国务院的规定,毕竟人事部只是国务院下一个部委,其效力也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综上,我还是觉得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虽然法条是这么来写,但是楼主我想你也明白事业单位在这一行业中的特殊性和垄断地位,何况现在也正处在大部制改革的风嘲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去打一个这样的官司,是否真的又能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完全依照法律执行,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楼主要三思。

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了吗

暂时还还没有相关的公告说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
该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的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金的约定,除了该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为无效条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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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情况下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高薪、高职、高福利,似乎已成许多企业的留人法宝。然而,一些已享有“三高”待遇的员工决然“跳槽”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于是,一项以满足成就感为目标的新“招式”应运而生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公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5,事业单位签订合同

你这样不签合同是很吃亏的,最起码你现在是这所学校的临时工,虽然你已经工作了一年的时间,但因为你没有签订合同,学校随时可以辞退你,你也可以随时离开学校,双方倒是自由了,可你没有任何保障,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你都不曾享有,你的工资、待遇等,法律也很难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的保障何在?现在,单位要给你签四年的合同,说明学校对你的工作表现还是很满意的,想把你们长期在这里工作,这没什么不好。三方协议?是哪三方?你和单位,是不是还有你们上学的学校啊?这三方协议更牢靠,没有失效,只是,我觉得,你们已经毕业离开了学校,学校就不再有对你们的监护权和管理,这算不算失效,我也不敢肯定。你有权利选择是否签合同。只是你不同意签合同,就意味着你不想再这里工作了,你要辞职了。至于要不要拿违约金这件事,你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也不能限制你的选择,你也可以在合同期内如不满意可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办理好交接即可。关于违约金方面的事,你可以查阅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并没有限制你自由选择的权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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