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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告阵地设置规划,上海户外广告牌怎么设计好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2:59: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户外广告牌怎么设计好

“户外广告牌的范围很大的,如果是霓虹灯广告招牌或者led发光字,当然是上海骏昌了,尤其是对品质、设计及售后有要求,那么骏昌是个不错的选择的”

上海户外广告牌怎么设计好

2,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相关专题: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车辆是可以做的,船舶也可以做,华伦广告好象给微软做过,至于飞行器审批手续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这个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民航局同意。 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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