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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住房屋,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是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14:43:1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是哪些

商品房和种商住两用房,商业用房的区别。不是居民住宅的产权都不是70年的。

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是哪些

2,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2018

上海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建筑,在这些建筑中,就包含了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什么是非普通住宅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2018。一、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20181、2018年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2、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含144平方米);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严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3、并且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反之则为普通住宅。二、什么是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通常是指住宅建筑面积比较大,或者是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在生活当中我也也能常见的,比如像一些:高端公寓、别墅等。三、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16年11月13日下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宣布自11月20日起上海执行新的普通住房标准!即外环外、内外环间、内环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并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住房平均交易价1.44倍以下,内环线低于450万元/套,内外环线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低于230万元/套。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2018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以上内容后,您会对非普通住宅及普通住宅标准有更多的了解,有兴趣可以参考看看。

上海非普通住宅标准2018

3,上海非住宅交易需缴纳哪些税费

非住宅的范围太广了具体是指哪些啊 商铺?写字楼?酒店式公寓?不管是以上的哪个 要交的税费都有个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的多少钱就要算了大概是差额的60%左右
主要有以下几种费用:1、购房款2、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米,维修基金100元/平米3、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4、权证印花税:5元/本5、印花税:房屋总价的0.05%6、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这笔费用在办贷款时就要交)如果是贷款的话还多个保险费:按贷款金额每年万分之五×贷款年限计算注意:每个地方的税收都不一样,种类就这几样。

上海非住宅交易需缴纳哪些税费

4,上海市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第五条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第六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第七条 (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第九条 (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第十一条 (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5,房产证上居住与非居住区别高分求答案

复制了下,希望可以给予帮助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区别是什么?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上海市对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规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同问。。。

6,上海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有那些规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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