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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宅基证更换,上海居住证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7 07:11: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居住证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请问你要变更哪些信息?是住址?还是工作单位?只需要提供相关的新的证明就可以了,还有就是身份证、劳动合同
拿着原有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证明,到新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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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农村房产证过户

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按国家规定,是不能买卖的,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你如果想买的话,合同上写清楚,如果以后动迁所得归属问题。这是利益问题,还有就是你要当地的公证证明这所房子贵你所有。使用全归你,以后动迁利益和原房子主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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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市变更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吗

可以。《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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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老家宅基证上的名字可以更改吗

不可以乱更改的,必须由村委会研究决定才能更改。农村宅基地必须是有本村户口还得有宅基地实际需求的用户才能配有,这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
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组织免费给村民建房使用这一特殊属性,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尽管现在没有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但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各不相同,各方面也存在不同争议,本文主要从通过法律、法规、法理分析出发,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同时对如何规制提出设想。 [关键词]: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合同效力 地随房走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情形很少见,这是由于购房、建房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农村在宅基上建设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国目前都是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到,这时才有一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就会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长久性冲突,导致不动产存在天然的缺陷,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房屋倒坍、灭失重新建造,则要审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质。本文所讲的即是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土地。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 1、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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