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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收入医药,上海知青医保在皖户口在沪报销医药费人不去当地行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4 23:32:3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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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知青医保在皖户口在沪报销医药费人不去当地行吗

1、在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当地的医保救助享受全额补助对象的前提下,根据(沪府发〔2015〕57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1)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3、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2号):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一)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二)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依据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四)散居孤儿;(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知青医保在皖户口在沪报销医药费人不去当地行吗

2,上海市医保局大病减负文件

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三)2004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一)在2004医保年度内(2005年3月31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4、2002与2003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市医保局大病减负文件

3,上海市崇明农村的老人60岁以上医药费可以报百分之几指住院的10万以上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  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200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2010年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应参加对象  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一人参加时,该居民所在家庭的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二)可参加对象  已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乡镇的合作医疗,但只能享受普通门急诊医药费补偿。  二、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2010年本县合作医疗应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150元,可参加对象为140元。  (二)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2010年村集体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扶持每人10元。  (三)政府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按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政府扶持的原则,在本县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政府继续加大扶持力度。2010年县、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基金以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基数,县财政补助每人300元(含市补贴100元),乡镇财政扶持每人115元。  三、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使用  2010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继续实施县级统筹,以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率。健全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使用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不影响下一年度额度;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本岛以外和零星报销结报办法不变,仍然由各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结算,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核,定期划转基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二)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80%;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 ;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40%;村卫生室门诊费用每次限额 3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12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200元。  2、住院补偿: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40%。岛外门诊和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的或非医保格式的发票和无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  3、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此类病人中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诸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50000元。  4、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报销封顶额为50000元。根据崇卫医防〔2000〕4号《关于印发〈崇明县肇事肇祸特困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分别承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三)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材料费,按50%的比例列入可报基数;长期在本县以外本市以内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者,本人提出须要县外就医的,可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转移手续。否则,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与项目;非公立机构就医的费用(包括已列入医保范围的机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和本市特需医院发生的费用;外省市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脏器移植发生的费用;各种非疾病因素(车祸、酗酒、服毒、打架、工伤、职业病、自残等)造成的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四、巩固和完善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和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后、社会医疗救助后,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再按可报销部分50%比例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为500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五、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实时报销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为方便农民看病报销,从2010年起,在本县卫生系统内全面推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当场报销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予以定期结算。全年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大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合作医疗的救助力度  民政部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坚持每年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给予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合作医疗基金县级统筹,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补偿,提高基金集中统筹和使用效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力量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加强考核,考核项目列入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  八、长兴、横沙合作医疗管理保障制度  长兴镇、横沙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模式、操作办法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将补偿结构作适当调整,逐步向县级统筹接轨。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崇府发〔2005〕104号、崇府发〔2007〕5号、崇府办发〔2007〕55号、崇府办发〔2008〕55号文件执行。  崇明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崇明农村的老人60岁以上医药费可以报百分之几指住院的1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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