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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理平行检测实施细则,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2:17: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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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是多少

主要介绍监理平行检验内容 00:00 / 04:07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是多少

2,监理细则中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组织竣工验收提供最重要的依据。 一、 为什么叫“平行检验”? 搞工程建设的人都知道所谓“检验”,“检验”在《</WBR>以确认每项性能是否合格而进行的活动。 所谓“平行检验”,</WBR>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的两次检查验收。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WBR>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 对监理单位:第三十八条规定:</WBR>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两次检查验收,</WBR>对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有了保证。 二、 “平行检验”的特点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术语对“平行检验”给出的释义,“</WBR>平行检验”有以下几层含义: 1、“平行检验”实施者必须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2、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的“平行检验”</WBR>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监理机构独立进行的; 4、“平行检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必须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国家明文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WBR>实施者必须是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三、 “平行检验”为什么要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虽然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同为工程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WBR>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做出来的。 承包单位在进行了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机构提出报验,</WBR>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规定。 四、 “平行检验”的独立性,也是由监理的性质决定的,</WBR>形成承包方、业主方和监理方三方相互制约的建设管理格局。 监理机构按照公正、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WBR>才能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五、 “平行检验”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现在执行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WBR>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机构应在竣工预验收的基础上提出“</WBR>得出的第一手现场数据,最终的工程质量是不受控的。 “平行检验”的资料也是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WBR>,形成系统的、完整的、真实的监理资料。 六、 如何做好监理的“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的检查和检测活动必须是按一定比例进行的,“</WBR>有许多分项工程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下自己控制验收。 2、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个检验项目进行验收,</WBR>或“不合格”。 有时双方检验的数据可能有差异,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是个“</WBR>监理工程师应签字确认。这也是正常的工作程序。 3、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⑴、实施“平行检验”和做其他监理工作一样,</WBR>这是不负责的。 ⑵、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大公无私的精神,</WBR>要以数据说话,而数据必须真实,结论要有科学根据。 ⑶、要有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兢兢业业、踏踏实实。</WBR>

监理细则中平行检验

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 (检测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检测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第二章检测委托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九条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外省市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检测从业人员)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第十一条 (检测业务委托)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第十二条 (回避)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第十三条 (检测合同与备案)  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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