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静安区 > 上海市食品安全若干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若干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2:37: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黄浦区河南南路288号,近城隍庙。坐公交66路,929路,969路,980路在河南南路福佑路站下车,以及地铁10号线到豫园站下车。
黛莲娜化妆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懂法才能违法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3,饿了么涉嫌违反食安法

并没有,违反是食品安全法的是外卖的商家。但饿了么也是有责任的,上海工商局已经罚了它12万。
如果当事人发现该公司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食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饿了么涉嫌违反食安法

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5,工业生产食品医用助剂及添加剂应如何办理卫生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须知 (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其他食品生产) 一,办事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者,其他食品生产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 3,属委托办理的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5,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另见单页); 6,生产经营场所性质的有关证明; 7,委托生产加工提供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 8,原辅料及清单(包括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清单内容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情况,后附原料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检疫证书等); 9,生产,制作设备设施; 10,净化车间检测报告; 11,生产加工(包括委托加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增加产品系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 13,其他资料(以下其他资料需根据申报产品分别提供):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供);②产品原料配方;③生产,制作工艺流程;④产品包装形式;⑤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签,说明书样张;⑥产品卫生质量标准;⑦检验评价报告(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供):毒理性安全性评价报告,功能学评价报告,功效成分鉴定报告,稳定性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上午 9:00-11:30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10元/证 下载表格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其他食品生产)》

6,如何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网络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浙江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五大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成效明显。   一、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三年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各监管部门责任。市政府与六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区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内容列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实行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考核,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食品安全执法体系。坚持条块结合、治表与治本结合,采取联合执法造声势、源头管理抓综治、生产环节常监管、流通环节重整治、消费环节严监督的方法,不断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抓手,有序开展监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质量可控的食品安全供应体系。一是种养业环节推行“生产模式图”,提高农业标准化应用水平;开展农产品品牌认证,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探索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二是生产环节基本完成了肉制品、黄酒、茶叶等产品的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工作。三是流通环节在严格商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以“三网”建设为载体,保障农村消费安全。四是消费环节实施“小餐饮放心工程”,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监督管理,实行农村家宴登记备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点面结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一是在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基础上,投入资金,筹建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提高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和水平。二是全市流通领域建立起以食品检测中心、市场检测点、流动检测车及快速检测箱“四位一体”的检测体系,为农贸市场、商场等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撑,增强检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渐完善,基本形成市、县配套、互为补充、常规检测与快速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五、建立健全快捷高效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全市已经初步建立“统一指挥、结合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职能,促进应急体系从纸上方案向实战能力的转化,提升了市、县二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面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际应对能力。
近年来,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继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规。随着相关办法的实施,多头抽检/重复抽检、人工效率低、信息沟通交流慢等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面对数量庞大、品种多样的监管食品,监管部门难以实时掌握监测情况,快速实现统筹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实时监管平台3方方圆生物是一套为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开发的信息化综合挂那里系统,是目前国内食品安全检测、监管行业的重大创新项目。该平台同时具备检测计划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实时传递、数据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功能,使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探索出了一条“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结合,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全程监控”的新模式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当然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中明确了“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具体如下: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文章TAG:上海市食品安全若干意见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