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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金可以,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23:36:5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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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缴费满1年可以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海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2,上海现在失业金每月可以领多少

550元每月 加失业保险金一年能领2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相关规定条例: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主要是看你的个人薪资等情况来进行计算 的。推荐访问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可以去找你本地的律师去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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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失业金可以领多久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数不予保留。 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上海户籍职工都依法享有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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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直接到当地社保处办理就可以了
首先,前提是你所在单位以前为你交过失业保险1年以上,再是,你与单位解除关系有两种情况:1是你自动解除,不能领取,如果合同到期,你不再续签,可以领取,2是单位解除你,你可以领取,但是申报失业是你原单位在合同同期不续签前1个月内申报到失业,不是个人办理.单位给你填写表格交到失业处,等批示,转入你户口所在区,等失业的批示下来有一份回执单,你在规定时间内去区失业保障处报到.,那里有规定.

5,2020年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上海2020年失业金领取条件为失业前在上海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取标准为第1-12个月为1895元/月,第13-24个月为1516元/月,超过月份为1240元/月,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直接拨打客服电话12333。另外,若是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前缴社保费满一年、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金领取标准:第1-12个月支付标准1895元/月,失业第1-24个月支付标准1516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240元/月。另外,若是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当前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还不能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在上海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需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即可在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需办理转移手续,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指导办理具体手续。《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请问在上海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补领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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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7,上海地区如何办理领取失业金

一、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 二、失业金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如何办理失业金   (一)办理《失业证》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证》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学历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办理领取失业金   一般持以下证件到失业保险办理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1.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4.已经年检好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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