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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人员二胎政策,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6:15: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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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或者第一个孩子有严重的非遗传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2,我在上海 和老婆都是外地户口 第二个孩子是在二胎政策以前现在孩

不可以的!~~首先你还要在上海有你或你老婆的本人户口!~没有这么上户口呢?
简单的说四大条件,具体可以找官方文件看看1.本科以上学历2.中级以上职称3.连续交上海社保5年以上4.持有效居住证5年以上

我在上海 和老婆都是外地户口 第二个孩子是在二胎政策以前现在孩

3,上海外来媳妇是少数民族生第二胎小孩户口可以入在上海吗

生第二胎,最好要与户籍地(老公)街道计生办去咨询相关政策,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
上海市昨天公布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叶明忠说,只要符合申办条件的都可进入排队系统,依次轮候办理落户。 《实施细则》的要点为: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在上海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符合条件的申办者人数“确实没统计,但落户条件确实很苛刻。” 据悉,从2002年6月起到现在累计申办的人才类居住证人员大概有27万人左右,从2002年到现在大概有3000人左右符合条件申办。但据业内人士介绍,能顺利适应新政、取得上海户籍证的人员恐怕凤毛麟角。
不可以

上海外来媳妇是少数民族生第二胎小孩户口可以入在上海吗

4,按上海生育二胎政策再生育要办审批手续吗

应该是生育二孩,不需要的。二孩政策早已全面放开,是否生育二孩属于家庭自主行为,不用办理准生证,请放心规划。
计划生育二胎审批程序:  1、凡符合计划生育二胎条件的,本人可提出申请。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申报表。  2、填写申报表,需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填报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入村入户核实情况。  3、申报表由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核。  4、以上手续办理齐全后,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本人发放二胎受理通知单。  5、将报表上报县计生委,进行孕检,张贴预批公告,公式七天后如没有反映,带村委会出具的无反映证明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二胎审批证明。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5,关于上海生第二胎的问题

你说的再婚是指跟你离婚的老婆,然合你们俩再复婚是不是,如果是复婚一定是不行的。如果你跟别人再婚那就可以。下面你参考一下,不行最好打个电话问一下你们当地的计生办。比较保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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