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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细则2018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0 01:04:28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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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法实施细则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1]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拓展资料: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标准化法实施细则2018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体系,保障标准的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生产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贷款、用汇及原材料、能源供应和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贸易及技术合作。第八条 对于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又需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的方法或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中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和方法;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及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和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的地方标准。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  (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和经销活动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用户、质量检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并负责对产品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规定持标准文本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实施后,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市场需要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情况对其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复审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办理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企业应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无标准生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政府对制定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药品、兽药、食品等工业产品的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生产、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新产品、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和需要对标准水平作出评价产品的审查委员会,应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本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企业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登记,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对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备案。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 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产品标识上标注已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其技术指标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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