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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科研机构优惠政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9 14:46: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2年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金额:(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是可以节省最高80%的企业所得税;(二)可人才引进高企落户(无名额限制);(三)低息贷款科技履约贷、担保基金贷;(四)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闵行首次认定新认定25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松江区首次认定20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黄浦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宝山区首次(重新)认定25万元,新引进20万元;金山区首次认定15万元;虹口区新认定、新迁入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长宁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申报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2,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并组织进入园区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估、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园区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接受园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其中,科技、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五条 (立项申请与政策优惠)  需要在园区内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应当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八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政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一条 (规划的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园区内规划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园区办公室的意见。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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