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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车转让规定,上海电瓶车过户手续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4:10:3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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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凭相关证明办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法律依据: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其中,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第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非机动车来历证明;(三)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四)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申请注册登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认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本市非机动车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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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需要到就近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或登记代办服务点交验车辆。持有效身份证(外省户籍需要提供居住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发票台头与车主姓名一致),现场交验车辆。如果是代理人代理的,还需要出具双方有效身份证、代办委托书。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原件;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符的;3、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4、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外形,以及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公告的技术参数的;5、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6、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凭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确认车辆,核对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中签注转移事项。《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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