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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环保实事,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06:46:4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建立卫星城 开发新区 改善城市交通和居住环境保护和治理城市环境。

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2,上海政府推行了哪些环保实事工程

2002年的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已经排定。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一号工程”首次锁定在环境保护项目上,历时数年的苏州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将因此进入收尾阶段。  据上海市建委介绍,2002年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共安排建设7大类、39项、76个单项,新开工项目22项,当年投资达到524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其中,环境建设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20%,大中华绿地、环城绿带100米林带二期、古城绿地、四川北路绿地和不夜城绿地一批绿化建设项目等赫然在列。  2002年上海的重大工程建设充分体现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反周期运行和造福市民的鲜明主题,项目总投资继续保持较大规模,重大对外交通枢纽、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越江设施等“十五”规划项目,均在今年全面启动或投入建设。产业基地建设也开始提速,电子、汽车、化工、钢材4大基地建设,在今年将集中全市70%的工业投资和超过70%的重大工业项目。  2002年计划建成的上海重大工程项目有苏州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中国残疾人体育艺术培训基地、浦东生活垃圾焚烧厂、张江高科技园区市政配套、外高桥港区四期、农村电网改造二期等。根据上海重大工程建设多年形成的“建成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持续发展需求,还有一批重大工程项目也在今年相继开工。  据悉,上海去2001完成重大工程投资460亿元,投入建设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越江设施规模超过前10年总和。

上海政府推行了哪些环保实事工程

3,中国最干净的城市排名是怎样的

中国最干净的城市排名为:海南三亚、广西北海、山东威海、香港、福建厦门、台湾台北、深圳、上海、云南昆明、辽宁大连。中国最干净的十大城市排名:1、海南三亚三亚市,是海南省地级市,简称崖,古称崖州,别称鹿城,地处海南岛的最南端。三亚是具有热带海滨风景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 ,又被称为“东方夏威夷”。2016年6月14日,中国科学院对外发布《中国宜居城市研究报告》,三亚宜居指数在全国40个城市中位居第三。2016年9月,三亚入选“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2017年2月,三亚入选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之一。三亚也是同时入选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及世界特色魅力城市200强。最重要的是,三亚市全年几乎都没有雾霾,PM2.5在全国地级市以上排名常年前三。因此,三亚市在全国最干净的十座城市中排名第一几乎没有任何异议。在三亚,你几乎很难看见有人会用鞋油擦皮鞋;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三亚街道上真的非常干净。2、广西北海2020年北海入选“2020中国最宜置业百佳县市”;2020年入选“2020网红城市百强榜单”。北海作为旅游胜地之一,其低廉的消费与三亚不可同日而语。北海的PM2.5也是非常的好,天气常年晴朗,全年99%的天气都没有雾霾。北海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水体水质污染少,大河小溪清澈见底。3、山东威海威海作为我国第一个获得世界人居奖的城市,独特的卫生环境让西方城市叹服不已。威海街道上的干净是世界出名的,也是获得人居奖的首要因素。而在《2020中国宜居宜业城市榜》中,山东威海也赫然在其中。4、香港作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的街道和空气的干净程度一定榜上有名。香港是一座高度繁荣的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与纽约、伦敦并称为“纽伦港”,是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也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城市之一,在世界享有极高声誉,被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第三位。香港还是中西方文化交融之地,以廉洁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及完善的法治闻名于世,有“东方之珠”、“美食天堂”和“购物天堂”等美誉。在香港街头,你几乎很难看到垃圾和灰尘。香港人的环保意识和城市的治理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5、福建厦门作为交通海运重要港口之一的厦门,其空气清新程度也是有目共睹。2020年1月22日,厦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命名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在《2020年中国宜居城市榜》中,也赫然有着厦门市的影子。2019年,厦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生态文明指数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名列第一。6、台湾台北市台北人均GDP十九万人民币,人口约七百万,2018年进入世界一线城市行列,这充分肯定了台北的各项综合指标的完善,这其中就包括干净的空气和街道。7、深圳在《2020年中国宜居宜业城市榜》中,深圳在第二名,这足以说明深圳在街道治理和空气污染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康养城市排行榜中,深圳名列第一。深圳虽然地盘小了点,但在全国城市中,深圳的公共花园和一些公园类设施却几乎是最多的,这也变相说明了,深圳在“干净”这件事上所下的功夫。8、上海上海是中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节能环保是上海的主调。作为内陆城市中的金融大哥,上海陆家嘴在国际金融中心中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一点是,上海市民是真的很爱干净,几乎不会主动在街道上扔垃圾或者随口吐痰。在上海,你很难在街道上看见垃圾。9、云南昆明春城昆明,是云南省省会。昆明这座城市或许街道不会太干净,但昆明的天空,永远都是那么蓝。有人说在昆明你吸每一口空气都是纯氧,这话虽有夸张的成分在,但昆明的空气之好,这一点在全国范围内是一定能够排的上号的。10、辽宁大连大连的干净不像上述城市中那么出众,没能像三亚北海那样一尘不染,没能像深圳对环保要求那么苛刻。但大连却是仅有的连续20年入选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之一。

中国最干净的城市排名是怎样的

4,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环保实事工程资料

各试点省市环境保护厅(局):200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保障“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拆解处理,并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一)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务院促进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做好“以旧换新”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于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保障该项政策顺利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研究解决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的有关问题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明确思路(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保障本次“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处理,又要与《条例》施行相衔接,严格资格许可,强化环境监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三、积极组织实施(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五)深入调查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行业现状,全面掌握当地拆解处理能力状况、技术水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并要切实研究解决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能力不足,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技术落后以及非法拆解等问题。(六)依据《条例》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按条件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七)加强与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支持拆解处理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合作,确保回收的废旧家电进入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回收企业擅自拆解处理废旧家电;防止拆解处理企业无故拒收废旧家电;保障运输过程环境安全,防止因破碎等原因导致废旧家电中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八)积极配合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废旧家电运费补贴政策。(九)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考虑拆解处理企业的承受能力,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四、强化监督管理(十)研究制定监管办法。制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办法,严格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十一)督促拆解处理企业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拆解处理企业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以下简称“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相关原始凭证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拆解处理企业应将接收的废旧家电的基本信息如实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拆解处理信息。(十二)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拆解处理企业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企业应将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防止拆解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废旧冰箱、空调的制冷剂应予以回收并以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的方式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电线电缆、电机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十三)加大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的行为。五、完善政策措施(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要考虑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特别是要考虑本辖区及邻近区域内废旧家电的产生量及其跨区域流动情况,现有废旧家电处理能力等情况和因素。(十五)鼓励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实现产业化发展。要在政府引导下,以政策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鼓励跨区域联合处理废旧家电。(十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要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优势,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拆解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自主研发设备,避免盲目引进。要通过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降低印刷电路板等拆解产物的利用或深度处理成本,提高拆解产物的市场价值。(十七)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地方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落实拆解处理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狠抓落实(十八)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试点工作的动态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其他省市可参照执行。浦东新区将投入近2亿元资金,集中开展14项环保实事工程建设。包括扬尘整治、餐饮业整治、公园便民服务措施、公厕人性化服务、供水管网改造等,细致到新区居民生活的角角落落。目前14项实事工程已全面启动,部分项目已经完成,所有项目将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29日消息:扬尘扰民、摊棚占道、垃圾房臭气薰天……这些困扰市民生活启居的市容环境问题今年将得到改善。在今天举行的浦东环保专题新闻通气会上,新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政透露:今年以来新区首批14项“便民利民为民”项目已全部排定并实施,涉及资金近2个亿。目前,这14项实事工程中部分项目已完成,其余项目计划年内完成。附: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便民利民为民”项目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具体内容计划启动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上海煤炭装卸公司(塘桥本部)堆场扬尘整治督促该公司加强整治和硬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硬件方面:喷水泵房设备整修,新增防尘设施,新增洒水车一辆;软件建设:公司建立三级环境管理网已启动年底2餐饮业整治对无证餐饮业由工商部门为主,我局配合进行整治,对有证扰民的餐饮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达标排放已启动年底3公园服务管理便民利民措施1、 公园设立“六个一”便民服务:一只常用药品箱;一把雨伞;一张交通指路图;一辆儿童推车;一只失物招领箱;一只应急针线包 2、 公园推行行业七项便民措施 (1)厕所与公园同步开放、厕所照明洗手设备完好使用、厕所清洁卫生同步到位; (2)收费公园内厕所免费开放、免费开放公园内收费厕所上午八点前免费开放; (3)公园开放期间禁止工作嗽焙蜕缁岬某盗驹谠澳谛惺唬盗颈芸苛犯叻澹? (4)公园环境卫生做到开门清,清扫避开晨练高峰时段,保洁人员随时捡拾垃圾; (5)创造条件为晨练游客提供录音机寄放等便民服务; (6)公园管理人员做到统一着装、开门到岗、挂牌服务,及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7)设立每周一次园长接待日,听取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3、 每个公园建立社区共管机制,组建公园志愿者队伍 4、 以市民的呼声为第一信号、以市民需要为第一选择,以市民满意为第一标准,有计划推进公园设施的配套完善。 (1)修缮公园设施,保持安全、完好; (2)完成公园无障碍设施改建; (3)增添儿童游乐和健身器械、健身场地; (4)塘桥公园增设避雨设施、金桥公园增开平渡路大门;已完成 已完成 已完成 年底4公厕服务人性化改造与管理1、 人性化设施改造和完善 2、 增设流动公厕,解决上厕所难问题(2-3座) 3、 倒粪站、小便池改造3月 4月 4月4月底 12月 6月5实施600座垃圾箱房给排水改造,开展垃圾箱房冲洗服务1、 600座垃圾房上下水改造 2、 三天至少一次冲洗作业4月10月6规范道路清扫、垃圾粪便清运作业,加强中心城区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清洗1、 3条道路(路段)的人行道冲洗试点 2、 3座公共广场的冲洗试点 3、 实施车辆更新改造 4、 提升渣土车辆顶盖封闭水平4月 4月7合理调整增设废物箱,及时清除暴露垃圾1、 增设废物箱300个 2、 废电池收集设施的推广(500只)5月年内 年内8居民小区进口坡道整修工程实施范围:居民小区开设在新区规划道路上的出入道口。 工作阶段:1、04年实施内环线内新区规划道路 2、05年覆盖外环线内新区规划道路 预期目标:使进口联络道达到平整、无积水、无坑塘、无不规则裂缝、无露骨的要求,并将与之联系的坡道也结合无障碍改造一并完善5月12月9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实施范围:1、新区内环线以内100余条城市化道路的盲道和坡道;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的沿江片城市化道路(市近期规划改造的道路除外)的盲道和坡道;3、外环线以内所有道路的坡道 预期目标:完善和提高现有市政设施的状况和服务水平,将上海建成全国无障碍设示范城市5月1010供水改造工程对孙桥、六团进行水网改造,对高桥、曹路进行供水切换1月12月11窨井盖防盗安全改造把新区道路市政窨井盖改造为防盗窨井盖2月12月12严格控制道路污染监控各出土工地,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保洁措施,整修渣土运输车辆,加强道路巡查和执法已启动12月13卫生责任区管理 市容处与街道等单位协调沟通,建立联合管理执法机制,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对不服从管理的责任单位依法查处,同时发挥市容协管员的作用,共同加强对卫生责任区的监察管理已启动12月14确保无障碍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和管理部门一起对无障碍设施加强管理,对占用盲道的摊亭棚等进行搬迁移位,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协调管理部门对设置不合理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整改。已启动12月

5,上海人文环境污染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人文污染?人文污染又包括哪些方面?我们大家都知道,人文的概念范围很广,它包括世界的各个领域,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历史、自然、艺术、等等方面都在人文的范畴。所以,人文污染要从多角度去看、去体验。历史遗迹的开发是人文污染;自然的风景开发也有人文污染;人类的道德传承也有人文污染的因素;我们看到的舞台艺术也存在着人文污染,那些充满粗俗的舞台艺术,难道不是人文污染吗?有时候人文污染和环境污染是紧密联系着,他们是不可单独实施的,就像那些历史遗迹的开发,既有人文的污染,有存在着环境污染的因素。所以,人文污染的话题是一个范畴很大的话题,有兴趣以后慢慢讨论。
锦秋花园一位业主在市长信箱中投诉了上海富国皮革厂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如下回复,请懂法律及相关规范的同志们一同来讨论下:  2008年11月4日,我们收到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转交办的关于您写给沈骏副市长的信访事项,编号为:网2008035933。经研究,现将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已对该单位实施了多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局增加了现场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力量,并及时与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及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就有关工作进行了研讨。  上海富国皮革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皮革加工作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严重影响了上大地区数十万居民的身体健康,尽管该单位于2005年10月停止了毛皮加工工艺,但大气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的解决,且该单位环保意识低下,不愿对处理效率低下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使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长期得不到削减,使得周边的百姓长期生活在水生火热中;对此,我局非常重视,自去年以来加大了对该单位的处罚力度,我局已先后对该单位立案查处三次,处罚金额近20万元,并依法对该单位征收废气排污费,有力地打击了该单位违法排污的行为。  但是,该单位环保意识低下,缺乏污染治理的动力和能力,千方百计地逃避环保执法检查和环保义务,使得环境问题仍非常突出,如2008年10月,上海富国皮革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喷浆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环境,但该单位却拒绝签字承认,对我局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为此,我局已就该单位及该地区的环境问题先后多次上报上海市环保局及宝山区人民政府,希望对该单位实施关停并迁等措施,对此,上海市环保局非常重视,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亲自批示要求有关处室与我局共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二、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第一、我局加强了对该单位的环境监察力度,自去年以来,先后对该单位立案查处三次,有力地打击了该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第二,由上海市环保局牵头,对上大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彻查,查清环境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将包括该单位在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并迁工作列入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专项行动计划。  三、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为进一步削减该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该地区的环境面貌,我局设想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第一,加强对该单位的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努力提高环境监管的效果;  第二,我局将积极配合上海市环保局的各项工作,为该单位的早日关停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我们已经报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在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中,将该单位的关停或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列入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  第四,我们也急切盼望市、区二级政府能早日综合决策,改变该单位长期影响居民生活的局面,彻底改善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第五,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能得到你的支持,与我局一道呼吁,使上述重污染单位早日纳入政府的宏观决策,早日实施关停并转。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的30天内向至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宝山区人民政府”接待场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上海

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政府环保实事上海市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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