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静安区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法规,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法规,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1-26 22:02: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7%。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至5%,具体比例可由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1、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2、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无下限。

上海公积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2,上海公积金提取规定

法律分析: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上海公积金提取规定

3,上海市公积金是否已立法

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和营运,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进行的。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是上海市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按照公积金管理的新规定,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原则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就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而言,租房者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就可办理相关提取公积金的手续了。 办理手续的必备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提醒您一点,假如是租房人的配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话,除以上资料之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房人提取公积金记录单的复印件。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上海市公积金是否已立法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组织第七条 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一条 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第十三条 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五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5,上海公积金使用规则

下面的资料你看看,是否有帮助: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公积金贷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1】小马家有一套住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小马的名字,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今小马打算购置婚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算第一套房吗?首付比例是怎样的?  答:小马这种情况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一手房不低于房价的20%,二手房为30%以上。  【举例2】张先生婚前买过一套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婚后准备和妻子再购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请问张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小张买房选择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30万元,商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他该享受何种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商业贷款利率按其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调整为: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基本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目前为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限额(见问题3)。  【举例1】小孙工作5年,未婚,准备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元,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请问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到最高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以实际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询系统计算的结果为准。  6、住房公积金个贷采用怎样的还款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个贷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法”前期还款压力相对大一些,但总利息支出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法”,每期还款额都一样,但总利息支出相对等额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部分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  【举例】老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20万元,分15年还清,1年后他进行了部分提前还款,请问他在后面的还款中,享受怎样的利率?  答: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履行原贷款合同1年以后,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归还方式归还,受托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8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工行住房公积金卡除具备普通银行信用卡功能外,还具有公积金账户查询功能。工行住房公积金卡日前在肇庆举行了首发仪式,得到肇庆市政府、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力支持,并受到了公积金缴交人的热烈欢迎。工行住房公积金卡功能齐全,包括磁条卡和符合pboc2.0标准的的金融ic复合卡两种,除具有普通银行信用卡个人结算、消费等基本功能外,还拥有强大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通过工行住房公积金卡可以实现在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wap)、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明细、余额等详细情况。其中金融ic复合卡为客户提供更广阔的用卡平台,可在快速支付网络商户挥卡消费,方便快捷。凡在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都可向工行申请办理该卡,工行住房公积金卡目前在肇庆地区发行,接下来省内其他地区将陆续推进。同时,随着系统的不断优化升级,工行将进一步丰富该卡功能,实现通过自助设备查询公积金账户和公积金贷款自动还款等功能。
个人最多可以贷房贷 30万 补充可以加10万。总体来说都具备最多个人可贷40万。和商贷差不多只是利率低点, 比如建行 是满3年 可以提前还完。商业贷款是6个点 公积金现在是4个点以上只供参考,具体以银行为准
只要加公积金不需要取现不需要买房可以做信用贷款建行当天放款

6,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 (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 (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 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 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 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 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 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 项、第(三) 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 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 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 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 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 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 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 违约责任; (八) 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的关系,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约放款的责任)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办法)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住房住房公积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法规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