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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治安防控,上海村里有定为治安防范人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6 23:01: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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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村里有定为治安防范人员

上海村里有定为治安防范人员。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治安防范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上海村里有定为治安防范人员

2,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社会治安防范责任,加强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各系统主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任。第三条 凡在本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执行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分级管理与系统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以政府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专门机关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领导本辖区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身业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系统主管部门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确定治安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第二章 领导与主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制定全市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管理的系统、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领导制定本辖区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考核、协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级管理的系统、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分析本辖区的社会治安情况,改进防范措施;  (五)监督辖区内市级管理的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六)领导本辖区暂(寄)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实施区、县人民政府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考核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四)监督辖区内区、县级管理的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防范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六)落实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措施;  (七)监督、协调辖区内暂(寄)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区、县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检查、监督、考核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四)预防、制止和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及时处置激化状态的治安事件;  (六)负责公共场所和旅馆、废旧回收、印铸刻字以及其他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七)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和暂(寄)住人口的治安管理;  (二)指导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三)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教育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调解处理涉及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考核。第十三条 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考核、协调下属单位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分析本系统的治安情况,改进防范措施;  (五)督促下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所在地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第三章 社会防范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系统主管部门的社会治安防范规划,建立内部社会治安防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二)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卫人员;  (三)落实内部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对本单位职工和暂(寄)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和管理;  (五)调解职工纠纷;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所在地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

3,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沿海、水库、锚地等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无人居住岛屿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属于海警管辖范围的水域治安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作原则)  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依法规范、群防群治、科技支撑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第四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具体做好辖区内水域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应急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渔业、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 (执法协调与联动)  本市建立由市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水域治安形势,协调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应当与海关、国家海事、边检等国家直属机构以及海警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  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牵头建设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相关数据。第七条 (科技支撑)  本市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完善水域智能视频等多元感知设备、安全技术设备等建设,提高水域治安管理能力。第八条 (社会参与)  本市水域沿岸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水域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配合实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水域治安管理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章 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第九条 (一般规定)  水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水域管理特点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跨江(海)大桥、水利设施、水库等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一条 (水域反恐重点目标单位)  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设置覆盖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装置,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设施和负责救生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三条 (沿岸公共空间)  黄浦江、苏州河等水域沿岸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水一侧设置安全防护和救生设施,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市内黄浦江游览、崇明三岛水上客运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运输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查验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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