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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服务最新合同范本,物业服务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1:45: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物业服务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要写哪些内容

2,物业管理合同

现在按深圳市当时的情况来说,从业主或租用户的水表(包括水表)后的管道水龙头等,维修都是业主或租用户的,物业公司不承担维修责任,如业主需要维修,则需向物业公司缴纳维修费。
那部位不是公共部位了,。不属于物业,即便要物业处理也是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啊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物业公司介入时机不同而不同的: 1、在建设期物业公司介入时,客户是开发商或者建筑公司,前期管理的内容以安全服务为主; 2、在竣工但未交付业主使用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开发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园林维护; 3、开始交付业主使用时,部分业主未能及时入住,此时的前期管理对象则是业主,管理内容与日常物业管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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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啊

4,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是否有业主委员会没有必然的联系,小区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比较容易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求业主委员会才行。 物业服务合同通俗一点来说,就像我们自己家请的保姆,你和保姆之间可以有书面的协议,也可以有口头(事实)协议,协议的内容由你们双方来确定,目前只有参考,没有标准。 一个正规的物业公司,在对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会对所有服务进行测算,经过测算得出管理费应该是多少,然后和业主进行沟通,如果双方认可,则按照这个价格收取物业管理费。就像保姆,只给你做饭收多少钱,又做饭又带孩子收多少钱,这个双方自行约定。如果要说约束的话,只能监督他到底做了这些事情没有。 就楼主的情况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提供服务项目不明确导致的,如果现在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楼主可以多约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服务项目到底是什么,每种服务项目价格如何,例如:绿化做了要收多少钱,保洁做了要收多少钱等等。 如果依然不满意,你可以向本地房地产部门的物业管理科或者本地的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或许能够帮你解决问题。另外,你也可以找本小区的社区工作站要求他们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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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范本

原发布者:hx资料库商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商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要怎么写?有哪些内容呢?整理了“商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坐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m;建筑面积: m。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甲方就 住宅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委托乙方管理: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2.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3.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4.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账务管理。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6.建筑管理。7.公共环境卫生。8.保安。9.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审议乙方在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5.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甲方负责返修。(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3)其他。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1)无偿使用。(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 方式偿付。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1.其他。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7.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9.其他。 第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 %。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4.公共环境:5.绿化:6.交通秩序:7.保安:8.急修:小修: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略)。第十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第十一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位:2.车库车位:3.其他: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户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划。第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自定)。第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户按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成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第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坚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 代表人:日期: 日期:

6,物业管理移交协议怎么写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1.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2.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3.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业主团体自治主持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转入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运 行阶段。  1.物业管理企业的辞退纠纷  关于辞退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处理是适用信任原则还是适用违约原则?按照委托合同的 信任基础法理和中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代价随时终止合同。但按不少地方现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只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未能达到政府部门(深圳规定)和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效果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才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江苏省规定)。 这种限制信任定律发挥作用,从而限制合同解除自由的规定是否妥当呢?有人认为,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具有商事性角度看,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合同,且物业管理事务繁杂,受托 的物业管理企业投入的劳动量亦大,辛辛苦苦干了一段时间打下了物业管理上台阶的基础,如果没有什么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将之辞退,好像不太公平,应当立法保护物业管理企业 的商业利益。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一句话点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无功就是过,守约但不能比别的经营者更多快好省地创造综合效益,就难免会失去委托人对其能力的信任,也自然 就难免被更能干的经营者所取代。立法限制委托人善意(即为获得更优秀的受托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限制了正当竞争和保护停滞不前乃至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服务方式。因此,为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和维护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础,鞭策物业管理企业居安思危,努力以自己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来维系与业主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有关立法上不应对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的解除设不必要的限制,而应回到《合同法》第410条的原则立场上来。况且,违约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追究了违约责任后,合同还可能继续履行,没必要以违约作为 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当然,考虑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商事性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性,如果业主委员会在不存在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为此付给原受托方的损失赔偿额数目也不会 很小。  从各地方的物业管理省级文件相关规定比较而言,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规定比较稳妥,即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予以按实结算 ,多收的部分应予退还;②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③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上海市的第26条和重庆市的第15条都未有另给合同解除附加前提条件 。  2.房屋维修、更新的费用纠纷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损失与赔偿相等称原则来处理物业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 、更新的费用纠纷。  (1)属于业主独有(房屋室内)部分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2)房屋使用人承租的,依中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 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42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租商业用房,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条款。  (3)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房屋本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深圳市的规定突出了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 ,分期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他属公用事业部门专项管理的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5)属人为损坏的,由该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更新费用或者给予赔偿。  (6)物业出现严重损坏而影响业主、使用人权益和公共安全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督促限期维修;必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 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参见1989年7月8日建设部第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7)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反之,依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理及规定,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3.物业的使用纠纷  物业的使用纠纷是因涉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利益的利用物业行为违法或不 正当所引发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适用社会公益优先保障原则、维护相关行政管理秩序原则和尊重物业所有权属主意思原则。  物业管理法规明列出物业使用关系中的禁为行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乱倒垃圾、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营业;法律、法规及政 府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强行性禁为规范的行为人,不仅业主、使用权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而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有 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1998年修改完善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规划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以控制各种地块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住 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住宅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产权人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合同。对物业拥有产权的业主们应该按一定比 例享受在共有共用的地方因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4.车辆停占车位及车辆保管纠纷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①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⑤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 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 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消费者应特别注意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下 列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加倍赔偿”(又称“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其中关键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 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属欺诈行为的具体类型,第4条又列举了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必须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一些情况。此外 ,计量不准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购到计量不准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取商品金额价格3倍的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消费者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也是 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物业管理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尊重人权的教育,防止发生侵犯业主、使用人等的人身权、人身自 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方面的内容无效。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合同不同于示范合同,它是由 当事人一方(经营者)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在法理上也称为“服从合同”。中国《合同法》 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顺带指出,关于一些业主、使用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收费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即申请支付令,每件交纳申请费1 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在业主团体自治主导的物业管理阶段,除了上面已述的各种纠纷,还有其他一些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会发生,但不是物业管理特有的纠纷,如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保安纠纷等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层人员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 和学习中,注意收集、研究物业管理实务纠纷案例分析资料和相关法学理论文著,以利于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  参考物业管理文章
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移交方:(甲方)接收方:(乙方)一、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一次性移交给乙方,房屋基本情况、面积、位置、室内装修等见附件一《物业管理用房清单》。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使用权归乙方,使用期限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期间社区建设政策法规如有变动,双方协商做出调整。三、如遇特殊情况甲方需调整物业管理用房屋,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同等面积的办公用房。四、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房屋,除物业服务工作外,禁止挪作他用。五、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应尽到日常维修维护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六、乙方使用物业管理房屋期间,发生的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水、电、气、热等费用由_____方承担。乙方如需装修房屋,费用自理。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一直是零回答问题且将要被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一,您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或者到与您问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当然,找老师帮忙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二,您可以多认识一些知识丰富的网友,和曾经为你解答过问题的网友经常保持联系,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这些好友询问,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三,很多时候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有自己独立完成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就算别人给你代劳,最后也不属于你的,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议,最终靠自己。所以,祝愿你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找到最终自己想要的结果!你是最棒的!您可以不采纳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你好,希望采纳,谢谢!业主手册一般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编撰,向业主、物业使用人介绍物业基本情况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项目内容的服务指南性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欢迎辞;2、物业概况;3、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项目管理处的情况介绍;4、临时管理规约;5、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公告管理制度;6、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指南、物业服务流程等;7、公共及康乐设施介绍;8、服务指南及投诉电话;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类型: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___平方米,其它用房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的管理标准;_________年内达到_________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  (3)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支付期限: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2)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上调;  (3)按每年_________%的幅度下调;  (4)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5)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_________;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_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2)由乙方承担;  (3)在_________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_________元;  (2)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_____%;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_________;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_________;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希望采纳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本合同文本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双方亦可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内容或补充协议的基本原则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临时管理规约》相抵触。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7、本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 [协议方式]选聘乙方为其开发的 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通讯地址] 区(县) 路(街) ;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区县建委备案][街道办事处备案]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作为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构成明细见附件二,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第二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二条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物业咨询、接待等工作。  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的服务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等(由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的除外)。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等。  5、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零元] 元、装修服务费[零元][1个月物业服务费][2个月物业服务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13、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  16、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3]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未出现第七章“合同的解除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应按整年度进行延续,直至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为止。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乙方提取的酬金;  (10)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物业服务费应按甲方通知的收房日期起计收。入住时业主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入住后按[季度][半年][一年] 交纳,具体时间为 。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甲方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3、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项目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 日内,甲方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程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属于甲方保修的,乙方可协助业主向甲方办理修理申请,经确认后,由甲方安排原施工单位返修或自行返修;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或其他单位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安排修缮工作,并对现场环境提出管理要求。  6、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 ;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 ,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 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甲方应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7、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8、配合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时缴纳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同时对专业性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8、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9、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配合义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期满终止或延续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虽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不得擅自终止物业服务,应继续按本合同的服务与收费标准提供服务,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第十七条 期限未满终止  本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按时撤出本物业,并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友好协商;  2、向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自首户业主入住前[30日] 日,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修改、补充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______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电梯:  垂直梯;  扶梯;  。  2、绿化率: % ;  楼间、集中绿地;  砖石铺装;  。  3、区域内市政:  市政供暖采暖及生活热水系统 ;  [道路][楼间甬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  [蓄水池];  [化粪池];  [污水井];  [雨水井];  变配电系统包括 ;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个;[草坪灯] 个;[ ] 个;  [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个;  [污水泵];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  4、[燃气调节站] ;  5、消防设施包括 ;  6、监控设施包括 ;  7、避雷设施包括 ;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  9、电视共用天线;  10、电脑网络线;  11、电讯电话;  12、地下机动车库 平方米;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 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16、信报箱;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五:  物业服务标准  附件六:  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
原发布者:连接科技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小区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详细信息(门牌号等):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中业主、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三条业主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一)住宅:0.5元/月·平方米。(二)商业用房:1.2元/月·平方米。(三)车库:0.8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第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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