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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怎么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16:51: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怎么说

对法院工作五点建议:1、加强顶层设计,重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如:细化内设机构改革的政策,给改革所涉及法院吃下“定心丸”;加强薪酬改革指导,推进改革政策落地;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安置和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法院人员交流制度,等。同时,要加强改革督察。2、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内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大数据分析在审判、执行、司法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执行流程再造。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3、推进严格司法,健全错案发现、纠正和追责机制改变当前靠新闻媒体曝光、当事人家属申诉上访、真凶现身等外部和偶发因素被动发现错案的现状,健全内部纠错机制,主动拓宽并规范“发现”渠道,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复查再审工作。4、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细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人身安全保障规定。完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建立编外书记员制、司法雇员制等。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职业前景和职业保障,提高辅助人员的专业水平。5、遵从司法规律,设计符合审判、执行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设计和建立切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考核制度。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怎么说

2,法院干警对法院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干警。尹广军代表提出,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度。尚金锁建议,应该全面推广邢台法院推出“一村一法官”活动的经验。来自农业战线上的潘秀芳代表建议推广法官走基层、送法下乡的做法。许荷英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干警的关爱……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河北与部分在冀全国人大代表共聚一堂,听取代表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12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工作诚恳建言献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河北省人大选任委副主任李建军出席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江必新通报了今年以来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与会人大代表结合自己一年来的所闻、所见、所感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评议,大家认为,过去一年中,法院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不断出台有效举措,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方面成效显著,在推进司法公开、创新社会管理、狠抓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方面卓有成效,在自身廉政建设、司法文化建设方面的成绩也有突出表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人大代表们也对法院工作提出诚恳建议。赵国岭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基层干警素质和执法水平,,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贾春梅代表提出,要加强干警理想信念教育,强化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邵喜珍、袁妙枝代表呼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关心基层法院干警。尹广军代表提出,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度。尚金锁建议,应该全面推广邢台法院推出“一村一法官”活动的经验。来自农业战线上的潘秀芳代表建议推广法官走基层、送法下乡的做法。许荷英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干警的关爱,为执法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李建军副主任对河北高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今年的代表建议和来信河北高院已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反馈都很满意,河北高院连续三年被省人大常委会评为先进承办单位。江必新表示,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肯定、理解、关心和支持,他对代表们关注的问题总结归纳出十个方面,一是要强化对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教育,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入脑入心;二是法院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提高审判质效;四是确保司法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关系案;五是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六是通过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七是通过审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八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九是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十是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江必新说,代表们这些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进行认真梳理,在制定司法政策、指导意见时予以参考吸纳。

法院干警对法院意见和建议怎么写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2015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第三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支持代表执行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代表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负责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有关机关、组织。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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